前不久,读到一个消费者与快递企业就损坏赔偿扯皮的案例:天津的张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的货物,寄到却发现遭到损坏。保价金额填写的是3000元,物流公司却只能赔偿700元。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了工商部门,却被告知不属于管辖范围,建议去找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接到报案后表示,工艺品并不属于居民日常消费品,所以不属于消费者协会的管辖范围。张先生万般无奈了。
在网购蓬勃兴起、物品因转运损坏增多的背景下,张先生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试着从两方面来解读。
一方面,新版《邮政法》对邮件损失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证据齐全、符合规定的,不管
快递企业如何抵赖,必定能得到法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国家邮政局及地方邮政管理局有权协调解决该问题。
规定主要内容为: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与张先生发生纠纷的某快递物流企业官网,也明确承认了该理赔原则:办理货物保价服务的: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可对保价规定有全然理想化的想法。实际案例中,消费者常常也会发现自己也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通过协商,赔偿金额常会小于保价金额。
举例而言,快递物流企业已尽提醒或协助包装义务,但消费者常常对托运物品转运中的损坏风险估计不足,导致包装不足、内件损坏,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还有一个关键,即验货签字,代表消费者已认可快递物流企业完成转运义务。但现实往往是,收件人在签字后,回去打开包装、发现内装物品损坏才找
快递物流企业索赔。这样的索赔,收件人自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消费者遇到损坏赔偿时,需懂法维权,也需依法尽到自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