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比限行让路“暴走团”更好的做法?
2017-08-30 13: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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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 特约评论员 李宏
  第一物流全媒体8月30日讯(微信:cn156news)

  8月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该交警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供市民和几个 “暴走团”步行。此举引发社会热议。


网络图

  笔者认为,该交警部门此举的初衷在于保护暴走人员的交通安全,其出发点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这种做法却对被限行路段正常的驾车出行者带来了不便,有顾此失彼、饮鸩止渴的意味,值得推敲。

  其一,此种交通限行的做法法律依据不足。青岛交警方面表示,制定这样的规定 “于法有据”,依据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并表示, “八大峡附近道路平时车流量较少,实际影响不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而一旦依据39条实施 “限行车辆给暴走团让路”,势必会与 《道路交通安全法》36条所确立的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道路通行规则形成明显的矛盾冲突。如果因为 “暴走”就要给让路,那 “广场舞”等集体活动也需要场地,是否也要有更多的道路“腾地”?这在逻辑上显然不成立。

  其二,应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健身场地不足的问题。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资源本来有限,社会健身场地不足,只能由市政和群众体育等职能部门想办法解决,而不能让交警部门在公路上搞限行。 “暴走团”倒是走痛快了,那其它路权享有者的权益又如何保障?从城市全局讲,此地限行不更造成了彼地道路的拥堵?再说,从安全角度讲,“暴走团”再没地锻炼,也断不该占用汽车飞奔的马路锻炼。谁愿意7月8日山东临沂出租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开车冲进 “暴走团”队伍,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再度发生?命都不保,还何谈锻炼?

  其三,全社会都应为道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做出努力。笔者非常理解交管部门的尽职和劳苦。他们为道路通畅和交通安全殚精竭虑,公众有目共睹。各道路有关部门,特别是包括 “暴走团”成员在内的所有公众,谁不愿意道路通畅和交通安全,而不是希望 “暴走团”与车争路的现象愈演愈烈,不是希望因为暴走而侵犯了其他民众出行的公共利益。我们期盼大家都能为此尽力,拿出万全之策。比如,运动场所和空旷之地能不能开辟出 “暴走之地”?当然, “暴走团”一旦非要上路,期盼道路上的司机,特别是 “怒路族”,千万别有意无意地成为 “马路杀手”。司机一旦遭遇“暴走团”,最好 “惹不起躲得起”,让路对谁都是最好的选择。

本文同期刊载于8月30日《现代物流报·综合物流》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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