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迎黄金期 未来规模或达10万亿
2015-09-14 10: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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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 何翠婵
  第一物流全媒体记者何翠婵报道:

  政策红利高频输出,助推租赁行业发展:李克强总理8月2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有业内人士称之为确立金融租赁行业地位的“金租八条”。


  9月9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意见》时表示,银监会下一步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意见》落实分工方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意见》提出要在五年内使行业‘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刺激政策出台,行业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华泰证券研究员罗毅表示,我们测算未来5年我国租赁业务规模将达到10万亿元,市场潜力巨大。

  非银金融快速崛起

  在经济转型与政策支持的背景下,我国非银金融快速崛起,租赁行业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

  金融租赁是为具有一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但生产资料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融物服务的金融机构。通过设备租赁,可以直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通过实物转租,可以直接促进产能转移、企业重组和生产资料更新换代升级;通过回购返租,可以直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融资租赁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具有便捷、直接、融资与融物结合的特点,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相比于成本高、门槛高的银行渠道和周期长的资本市场上市渠道,融资租赁更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是最具发展前景的金融子行业。在过去的8年里,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39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达到1.4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3.4%,比2007年底增长了62倍,占整个租赁市场的60%以上。行业前6家资产规模均已过千亿元,其中规模最大的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700亿元。

  据统计,这39家金融租赁公司里,主要是“银行系”,共有23家,占比为59%。控股股东为资产管理公司有4家,其它类型的有12家。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在整个金融租赁行业1.45万亿元的资产总额中,金融租赁行业不良资产率为0.81%,拨备覆盖率为238.61%,经营状态良好。

  银监会非银部负责人表示,2015年6月末,租赁资产余额为1.36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94%,金融租赁公司的每一分钱都对应实体经济。

  工银租赁总裁丛林也认为,金融租赁融资融物,具有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特点,且金融租赁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属于长期应付款,可以帮助企业从“重资产”向“轻资产”转型。因此,金融租赁提供的是传统信贷产品提供不了的金融服务,对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是一种重要补充。

  鼓励向民资开放

  虽然金融租赁市场空间快速膨胀,但与我国整体经济规模及发达国家水平相比,我国融资租赁发展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渗透率达9%~40%,而我国目前仍处于3.1%的较低水平;融资租赁市场容量仍处快速膨胀阶段,租赁行业竞争环境仍相对宽松,成长潜力巨大。“国务院允许商业银行试点开办金融租赁公司以来,行业规模快速增长,整个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我国金融租赁业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还处于需要‘扶上马,送一程,加加油’的历史发展阶段。”丛林表示。《意见》指出,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扩大服务覆盖面。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较现行规定最大的变化在于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股东不再设限,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而且不再对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做出任何限制。

  而银监会现行的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占比必须在50%以上,而且必须是大型商业银行、大型租赁公司或主营业务从事适合租赁相关的制造业大企业。

  这意味着,发起人限制降低之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业的障碍扫清,原本只能由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三类机构准入的金融租赁业,今后将放宽至五类机构。

  不过,为了控制行业准入放宽之后的风险,银监会仍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据悉,金融租赁业对民资开放是整个金融业对民资开放的重要一环,目前银行业对民资开放仍在推进中,预计明年上半年将会有实质进展。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引入和投向进行了松绑。资金投向方面,意见稿首次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发行金融债;资金引入方面,意见稿将金融租赁公司接受非银行股东存款最低期限降低至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是非常好的信号,会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其中,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金融形式,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较精准。”南开大学中国金融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刘澜飚表示,对民间资本来讲,还能有较大的拓展空间,所以会有很多民间资本投入和追逐这样一个好的事情。

本文同期刊载于9月14日《现代物流报·物流云计算》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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