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发的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有这些变化!
2018-03-29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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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 隋秀勇
  第一物流全媒体3月29日讯(微信:cn156news  记者 隋秀勇)

  3月27日,《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

  细心的人士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条例》共48条,比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多了两条。

  记者将《条例》与《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对照后发现,不仅仅是多了两条。

  这些变化,你需要知道!

  变化一: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保障快递行业安全的内容。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七条增加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第四章快递服务”中增加了“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

  在“第五章快递安全”中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大家应该注意到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增加的这些内容,都与快递行业安全息息相关。快递企业发展,要立于足守住安全这条底线,这也是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变化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发展农村快递的内容。

  《条例》在“第二章发展保障”这一部分增加了“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到了“重点解决农产品销售中的突出问题”。而受制于各种因素,农村末端网络一直是制约农产品上行的难点和突出问题。《条例》中“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条款,不就是一项支持举措么?

  变化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政府保障快递业合法权益的内容。

  《条例》在“第二章发展保障”这一部分还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人才是关键。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快递从业人员的待遇保障,一直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让行业从业者有更好的利益保障,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快递行业。

  说完变化,再来看看《条例》能保障你的哪些权益?为快递企业带来哪些利好?毕竟,现如今的快递,几乎与空气和水一样,是生活的必需品。

  这些权益,你需要知道!

  (1)防止索赔时相互推诿。消费者寄递异地包裹,包裹出现破损甚至丢失。消费者索赔时,两地都推卸责任。

  针对快递网络化服务的特点,《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条例》还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2)防止投诉处理无限期拖延。消费者投诉被受理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给消费者明确的处理结果,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条例》规定,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3)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过快递渠道泄露,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为此,《条例》从多个层面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再比如《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这是防止快递运单上记录不必要的信息,以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4)保障节假日享受正常的服务。消费者应该有这样的经历,每逢节假日,特别是春节,一些快递企业的派送时效就大打折扣。而正常服务的公司,通常会提高资费标准或加收费用。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一方面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条例》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告暂停快递服务的原因和期限,这将有助于消费者建立合理的消费预期。

  这些利好,你需要知道!

  (1)设立末端网点只需备案。有快递企业人士曾向记者抱怨,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时间过长:总部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国家邮政局向省邮管局征询意见,省邮管局再向地市邮管局征询意见,地市邮管局进行实地检查后,再将意见逐级反馈到国家邮政局。这些手续不仅耗时而且产生大量的人力成本。

  《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条例》明确了快递末端网点的法律地位,规定进行属地的事后备案。


  (2)企业用地难或将得到缓解。2017年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400亿。行业快速发展让企业痛并快乐着。场地难找,场地价格贵的问题愈发突出,制约了企业发展。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3)破解车辆上路难,停靠难,进小区难。这些问题困扰快递企业多年,记者就不多说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不过,《条例》也提出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针对进小区难的问题,《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些方向,你需要知道!

  北京邮电大学邮政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赵国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在立法位阶上,仅低于《邮政法》。《条例》以促进快递持续健康发展为重点,制定了内容丰富的制度安排。

  在快递行业由增量转向存量竞争的进程中,企业不仅要通过提质增效深挖存量,还需要谋求新的业绩增长点。这也是《条例》的一个重点,从制度上给予保障。

  (1)多产业协同发展。《条例》第十五条指出,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2)发展跨境业务。《条例》第十六条指出,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3)应用先进技术。《条例》第十二条指出,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这些红线,你需要知道!

  权利与责任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缺一不可。

  《条例》支持快递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快递行业中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并提高了惩处力度。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提出的处罚措施中,罚款算是常规操作,最严格当属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这应当引起快递企业的重视。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1)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3)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4)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6)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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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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