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手段”应与“超载入刑”并重
2017-01-04 09:57:57
1256
0
第一物流网 特约评论员 李宏
       第一物流全媒体1月4日讯(微信:cn156news )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24日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力,从而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超限超载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水平。而笔者认为,“货车超载入刑”固然可以终结以罚代法乱象,但只有“经济手段”与“超载入刑”并重,双管齐下才可根治超限超载乱象。


  其实,早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就提交了“货运车辆超载超速应入刑”的提案。有关部门却回应称,这样的惩罚措施过于严格,应该通过政府调节等手段来规范货运市场。此次交通部长发声,表明严重超限超载入刑,已被官方提上议事日程。

  的确,长期以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一些车主见利忘义之外,监管部门置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不顾的以罚代法,不仅使其成了大肆敛财的一种“提款机”,也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使司机超限超载“合法化”,并向规模化发展,形成了超载、罚款、再超载、再罚款的恶性循环,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开车上高速公路,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车,犹如一颗颗跑在路面上的“流动炸弹”。严重超重,走在高架桥上,会对桥梁安全构成威胁;荷载过重极容易爆胎;过载导致车辆惯性大,刹车距离长,遇紧急情况易因刹车距离不足而撞上前车……大数据统计表明,车辆因超限超载肇事占交通事故的50%以上。

  必须指出,如果以罚代法就是所谓的“政府调节等手段”,只能使超限超载现象愈演愈烈,永无终日。“超载入刑”如能实施,无疑将通过法治铲除以罚代管的利益土壤,对这种乱象起到遏制作用。

  然而,仅靠“超载入刑”,只能终结以罚代法乱象,但未必能根治超限超载行为。就像“酒驾入刑”一样,实施至今不是还有人以身试法吗?何况,超限超载比酒驾复杂得多。运输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即便“超载入刑”,也不敢保证终结超限超载行为。我国运输市场运价增幅较慢,而车辆增长较快,运力相对过剩导致市场竞争激烈。承运者为争取揽到货源,竞相采取低价策略,只能以“多拉快跑”获得利润补偿。

  因此,货车严重超限超载现象,不是单纯增加法律供给就能全面解决。除“超载入刑”外,更需要双管齐下的经济解决方案,用市场手段帮助化解超限超载难题。

  我国货物总价值中有30%被物流费用耗去,公 路运输成本中又有20%用于各种路上收费,货车不超限超载只能是微利甚至亏本。根治超限超载行为,必须调低过高的公路收费标准直至取消公路收费,必须停止各种过滥罚款行为,着力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增加其利润空间,以减少运输企业对超限超载的过度依赖。

本文同期刊载于1月4日《现代物流报》第A1版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