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流全媒体12月23日讯(微信:cn156news )
12月11日,四川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
为了区区12块钱,对辩24分钟。对此,夹江县中医院负责人回应,救护车停车理论确实不妥,已经对当事司机进行批评教育,但同时也呼吁应该对救护车统一实施免费通行政策,为挽救生命争取时间。
其实,类似事件早有发生。今年初,四川荣县华康医院一名70多岁患者,因患有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病情加重急需转院,救护车准备驶出乐自高速贡井收费站时,救护车驾驶员和高速路收费员因为该不该交13元的高速路过路费起了分歧,造成载着病重患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7分钟。
笔者认为,仅从以上两例个案来看,孰是孰非要看事件所在地法规界定。如果救护车没有免收高速费的规定,则应照收不误,驾驶员为此争执显然不妥。当着车里的危重病人双方还有心较劲,想想就让人心酸。如果车里病人是你的亲属,双方还会如此吗?尤其是当你载着重症者时,司机可曾想过,时间就是生命。别说争执几十分钟了,抢救生命那可是分秒必争啊。作为代步交通工具,你甚至直接牵涉患者生死。人命与几十块钱过路费,没有丝毫的可比性,后果与责任还用说吗?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拉送病人救护车的高速收费政策,也确实早就应该出台全国免收的统一规定了。
根据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原有法律法规,仅有军车等六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但120救护车并不在其列。今天,从人命关天的角度看,以上法规显失人道色彩,难道人命不比军车等六类车同等重要和特殊吗?且万一由于收费站争执造成贻误抢救加重病情甚至病人死亡,谁来担责?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为了争取宝贵的生命抢救时间,一些地区已经调整了相应规定。比如,1998年出台的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将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等纳入了免交通行费行列。此外,黑龙江省和北京市也先后发布通知规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这种调整,值得各地借鉴。
况且,救护车高速免费,不仅提高了救护效率,也体现了高速运营方的企业社会责任,从高速路车流总量中救护车微乎其微的占比来讲,运营方也少收不了银两;再说,就算高速公司不肯让利,地方财政也完全有能力为之买单。
总之,与民为本,善待生命,给救护车减负应该是题中之义。
本文同期刊载于12月23日《现代物流报·综合物流》第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