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存货业务风险频发的原因不一而足,其中法律规范的缺失是重要一环,对银行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企业融资和仓储企业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引起了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各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
由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共同起草的《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标准,已于2014年12月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发布,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业务在现阶段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甚至是生死存亡的局面。而《规范》的出台与实施,为行业发展树立了新的信心,也将会为行业带来转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李文杰如此表示。
标准制定三创新
研读《规范》内容,并了解其制定过程,可以知晓《规范》的三大创新。
一是两家协会合作,保证了内容的全面与客观。
据中国仓储协会会长沈绍基介绍,本次出台的国家标准是由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共同起草,联合多家企业参与,共同制定出来的。
中国仓储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仓储业与银行业两个行业的协会组织机构,联合组织、服务者(担保存货管理企业)与被服务者(信贷机构)共同起草,吸纳了多方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了企业、金融机构等的需求和现实,编制出客观、公正的国家标准,保证了标准内容的全面、客观、公正与可操作性。
对此,李文杰指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共同起草制定标准,标准的内容将更为公正和公平,更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也更为可行。
二是厘清了相关行业名词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法律行为的性质。
针对“存货”和“质押”,明确规定有关担保存货管理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将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规定的用于担保融资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存货、应收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各种物权)缩小为“存货”,将“质押”担保扩大至质押与抵押两种担保,由明确管理企业一方的责任扩大到明确三方当事人责任。“这样做,规定了抵押与质押存货管理所涉及的贷款人、借款人、管理企业三方当事人的责任,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便于衔接三方当事人的责任。”沈绍基表示。
针对“监管”与“监控”,区别界定了这两种方式及其责任。根据我国“质押监管协议”管理混乱的现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规制与通行作法,通过仓库的地理位置与控制权的不同情况,将担保存货管理区分与界定为“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并明确了不同的管理责任。这样分类规定,是国家标准的重大突破,既与国际接轨,也解决了我国的实际问题。
针对“监管协议”“监控协议”,明确了二者的性质。《规范》中特别标注出:“监管协议”视同“仓储合同”,“监控协议”视同“委托合同”。这样规定,是国家标准的重大突破,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责任纠缠不清的问题。“这在国内首次分清了什么是担保品的监管,什么是监控。这是最重要的一条。”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在接受《现代物流报·供应链金融》专刊记者采访时这样强调。
三是放宽准入门槛,与行业监管措施相衔接。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与“放开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规范》没有规定硬性的准入条件,让市场主体更为灵活、多样。《规定》明确指出:“管理担保存货,应在相关公共信息平台登记与公示管理企业、担保存货与仓单等信息”,还明确规定了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评价指标”与“资质等级”评价方法。这充分体现了未来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这也是国家标准的一大特点。
完善尚有空间
《规范》已经厘清了相关责任和性质,也解决了业内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但依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作为《规范》的主要起草人员,卜祥瑞对《规范》的起草过程和内容有着更深层次的认识。他表示,目前还有一些问题没有照顾到,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挖掘。
没有提出如何建立数据共享机构。在“互联网+”环境下,大数据的应用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载体,数据共享对担保存货管理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国内担保存货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对于大数据的应用还不到位,此次《规范》国家标准的提出也没有指出如何建立数据共享机构,来整合数据资源为行业所用,还需要进一步认识到大数据应用的重要性,并尽快建立数据共享,促进行业发展。
没有具体规定对仓单的管理。我国《合同法》有“仓单”概念,但实际工作中,除了期货交割仓库使用“标准仓单”外,绝大多数都是“入库单”。在我国担保存货管理的实际中,质押仓单监管的业务很少,大量的是质押与抵押存货监管。仓单的使用在国内较为混乱,标准不一,企业运用起来也“不得要领”。
卜祥瑞指出,目前仓单的使用还不规范,虽然有了仓单标准,但是仓单的具体使用规范以及标准仓单还没有制定出来,需要几个协会联合起来监制标准仓单,规范行业应用。
行业间没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担保存货管理业务领域,银行业与仓储业、物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颇为重要,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合作机制,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同时尝试共推合同示范文本、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由行业协会通过战略合作的方式建立数据共享的大数据平台,这是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卜祥瑞如此表示。
没有建立动产质押登记平台。动产质押登记对于行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对动产质押情况予以登记,在适当的时候予以公开查询,可以使银行等信贷机构以及第三方管理机构了解动产质押相关事宜,杜绝虚开仓单、重复质押等现象的发生,规范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已有个别企业、地方行业协会在积极探索尝试,但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行政机构正在简政放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行政机构开展动产质押登记情形下,行政机关尚不能越权开展该项业务。那么,行业协会联合对会员单位开展动产质押登记服务将是大方向。
针对钢贸事件以及青岛港事件,国务院有关领导曾批示,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尽快建立动产质押登记平台,满足更多动产质押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求,防止动产质押风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