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存货管理:须防风险“三高”
2015-05-08 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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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报 赵方婷

图为营口港

       “我们营口港有两个国企公司,一个搞煤炭,一个搞矿产,存货融资风险太大,既给企业造成影响,又给当地政府造成影响,所以企业比较审慎,有的民营企业干脆不做这块。”掌握着全营口市物流企业信息的营口市物流协会会长闵春这样告诉《现代物流报·供应链金融》专刊记者。“融资快、风险大”,可以说是对目前国内担保存货业务发展现状的精辟概括。担保存货业务虽然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其高风险的特点也影响着企业对此项业务的开展,就像一个烫手山芋,想吃又不敢去接。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存货担保管理企业、借款企业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银行遭受损失,成为担保存货业务的高风险之一。

  对于借款企业来说,由于经营不善或市场低迷等原因,造成无力或不愿偿还存货融资的贷款,长期拖延或干脆不缴纳,就让银行陷入了高风险的信贷危机之中。更有甚者,多家企业联合形成一个小团体,互相为对方做担保,蒙骗银行放贷,造成银行亏空严重。

  对于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来说,在具体的存货担保业务中,少数企业及工作人员与借款企业私自串通,在明知没有存货入库的情况下虚开仓单,或者同一批货同时质押给多家银行,实行骗贷事实,利用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漏洞获取不当利益。

  银行、借款企业与物流企业三方信息数据不公开不对称,相互间无法查询质押信息,更无法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信用,使得银行处在借款企业和物流企业营造出的高风险“漩涡”之中,遭受损失也无可避免。

  震惊业界的“上海钢贸案”和“青岛有色金属案”就是银行面临高危信用风险的典型例子。根据官方机构披露的案件事实,他们都是同一批存货开具多个仓单、在多家银行重复质押融资,而多家银行之间相互不知情,涉案企业性质也类似,都是大宗物资且涉案金额巨大。

  自从这两个案件发生后,很多银行产生了畏难情绪,个别的已经叫停了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国内的大宗商品融资及担保存货融资已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之后,在风险资本计量方面提出了一些更高的要求,使得银行对风险资本的计量更为谨慎。银行趋利避害,对大宗商品的融资业务收紧,以期降低实际风险。

  法律风险

  在法律方面,法律条文不完善、责权利不明确造成了担保存货业务风险。

  “我国法律缺少针对担保存货的具体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介绍,“日本有《仓库法》,法国有《仓单法》,比利时担保品管理采取经营许可制度,我国法律虽然有涉及到担保品管理,但没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只有‘仓储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于担保品第三方管理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翻阅我国法律,记者发现在《物权法》中,仅明确了存货可作为担保品融资,但没有规定存货担保融资应当登记公示以及由谁建立登记公示平台;而《合同法》也没有对担保存货管理合同做出专门要求,担保存货管理协议与现行的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如何衔接、适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工商局也只负责对抵押品进行登记,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公示平台,有的地区甚至不允许查询。”卜祥瑞说。“上海钢贸案”就是缺乏法律规范导致的典型例子。短短几月内,提起的200多起法律诉讼涉及到近30多家银行,涉案金额巨大,银行遭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但这些案件也只能以《物权法》或《合同法》的规定追责,没有担保存货的专门法律条文来做详细规定,影响了对涉案人员的惩罚和对行业的监管。

  再者,银行、企业和第三方管理企业责任界定不明晰,尤其是第三方的管理责任极不清晰。比如,有的企业签署的存货担保协议写明的“代为监管货物,履行监管职责,但不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支付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予以监管”等条款,这样的条款看似明确,但实际并没有明晰责任,这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又缺乏对责任人的责任界定,导致企业、银行和第三方之间遇到违约行为时互相推诿责任,不能有效给予规范和处罚,久而久之造成更大的风险。

  操作风险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涉及担保存货管理的三者(银行、企业以及第三方管理机构)之间缺少有效的合作机制,相互之间难以协调;又缺少互联网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大数据缺乏深度分析和统筹,产生了业务风险。

  担保存货管理涉及的三方应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机制,但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在地区区域内,都没有建立这种联系,各自以自己利益为上,没有相互协调。

  据报道,曾有银行想出一个办法,即要求仓储企业做第三方管理必须缴纳“入围保证金”,这个“入围保证金”在法律上没有定性,而缴纳该保证金并不利于仓储企业的发展。银行方面只是想将风险控制到最低,而担保企业是想尽量推脱责任。但即便这样,都不能将资源整合起来共享,共同做好此项业务,这也是担保存货业务的操作风险之一。

  对于互联网大数据处理来说,目前,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无法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大数据进行处理、挖掘与共享。

  国内开展担保品业务的企业很多,但是没有一家协会或机构把他们通管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这些企业的主体和经营状况、资质状况、业绩,我们都无从得知。但这些信息恰恰是担保存货业务管理的重要信息,不了解这些信息,产生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协会和企业之间没有形成大数据,更不用说担保品的数据仓库和数据的安全、分析和挖掘了,这也是担保存货管理中的一大问题。”卜祥瑞如是说。

  因此,处在高风险下的担保存货业务,问题重重,正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书记介宏伟在国标宣贯会上指出的一样:“担保存货管理业务由于相关管理规范不到位,监管企业在利益的驱驶下,出现了很多违规行为,如虚开仓单、重复质押,对监管货物质量数量监管不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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