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连提4年超限超载入刑?她的坚持你支持?
2017-03-16 09: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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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 董建伟
  第一物流全媒体3月16日讯(微信:cn156news  记者 董建伟

  提及将超限超载入刑,还得先说去年年底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的那则建议——要加快研究推进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当时各界也是广泛讨论:这事到底靠不靠谱?真能如惩治醉驾酒驾一般效果显著?

  当然,到了全国两会期间,将超限超载入刑也是一些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就已连续四年就此提出议案,积极建言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

  而在接受现代物流报全国两会特派记者采访时,张琼也欢迎包括卡车司机等群体针对议案提出自己的想法,只有大家群策群力,才能彻底解决问题;至于源头治超如何落地,她认为难点不少,但是多方协力,便能有望更好得以实现。

  严重超限超载理应入刑!

  张琼为何对其如此坚持?


在河南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接受记者采访

  原因之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先来看一组数据:2016年,全国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2006年至2015年,在货车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载引发的约占60%。

  而在从事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当中,张琼一定也会对这类事故印象深刻。所以,由其提出将严重超限超载纳入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依照常理判断实在是很自然而然的事。

  原因之二: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依据中国公路物流运价指数(具体包含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区域以及各主要线路的公路物流运价,数据来源于1000多家企业超过200万辆货车)的有关统计显示:

  与2013年比,2016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了5.5%,而公路运价降低了12.4%。这就不禁令人好奇,为何二者竟成反比?但是,如果进一步推敲不难想到,或许正是超限超载压低了运价,形成了恶性竞争的价格战。

  原因之三:超限率高破坏力大。

  近年,高速公路货车超限率集中在50%以内,整体超限率呈下降趋势。有关数据也指明:2016年超限率50%以上占比为0.7%,这在众多运输车辆中所占比重很小。

  但就是这样低比重的超限超载车辆,杀伤力却惊人。据介绍,超限超载率50%时刹车距离增加约30%,超限超载率100%时刹车距离增加约60%。可见,该数值与事故风险恰成正比。

  原因之四:公共财产损失惨重。

  据测算,车辆超限超载率30%时,公路养护费要增加200%;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获利1元,公路建设养护要多花100元。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因此增加养护维修费超过100亿元。

  而当车辆超过标载100%时,货车行驶沥青路面1次相当于标载行驶256次。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设计使用年限15年,然而,少数路面使用年限已经缩短为2~3年。

  原因之五:严重超员超速入刑。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均纳入刑法追究责任,这为严重超限超载运输入刑提供了契机。

  也是基于此,张琼认为,是时候发起议案,“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了。而针对严重超员和超速的惩罚,正是此番修改刑法可以借鉴的。

  原因之六:惩戒不严威慑不足。

  我国治超主要依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治理方法包括:行政手段主要是卸货、处罚等;经济手段是计重收费。一些严重超限超载运输如未造成明显严重危害结果,无法追究刑责。

  由于违法成本低,在利益驱使下,一些车主肆意超限超载。而超限超载入刑在国外已有先例,我国将之入刑,将会对超限超载运输实现有力威慑,提高违法成本,达到长效治理目的。

  堪称终极解决方案提出!

  一旦入刑将成治超王牌?


入刑会否真的令超载超限者望而却步呢?

  首先,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张琼提出:建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增加第五项:“从事货物运输,未经许可严重超限超载的。”

  其次,张琼还在议案中提出:将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记者也了解到: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具体包括: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①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③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④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此次,张琼的第一条建议,便是在此四条措施后加入第五项内容“从事货物运输,未经许可严重超限超载的” 。

  至于张琼提出修改的“第二款”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前面提及的“前款”即为第一条建议所涉及修改内容,修改后则是将张琼第一条建议中拟增加的第五项内容列入了“责任范围”。

  写在后面

  治超是一场持久战,也是个系统工程,其涉及到的管理部门多,相关企业和个体也多,总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需要理顺。

  而站在严厉治超的角度去看,严重超限超载入刑其实也已得到不少运输企业和卡车司机支持,他们只是期待,政策要具公平性,各地执法标准能做到一碗水端平。

  此外,针对一超四罚、源头治超等,卡车司机也很期待,毕竟治超的压力不能他们独担。只是,如何真将上述措施更好落地,还待有关部门协力,采取有效行动。

  当然,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在治超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公或不当等情况,同样需要引起有关部门注意。不能一条鱼腥了一锅汤,好好的治超经被他们给念歪了。

  (文/现代物流报全国两会特派记者 董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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