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征求意见尚存漏洞 企业担心“误伤”
2014-09-15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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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报 隋秀勇



  或增加企业负担

  对于《快递条例》的争议,不仅仅局限于行政许可,部分条款还引发快递企业对增加企业负担的担忧,其中快递员全员注册制、实名投递、验视制度及化学危险品寄递,安全监管等规定成为企业热议的焦点。

  持证上岗惹争议

  当下,国家正在加大力度取消各种职业资格许可,但《快递条例》第四十一条却要求,“国家实行快递员注册管理制度,……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全员持证上岗”。

  邹伟告诉《现代物流报》记者,快递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源头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经营同、异地、国际业务的快递企业中具有初级快递从业人员资质的比例分别要达到30%、40%、50%。《快递条例》将这一比例提高到100%。

  这招致与会快递企业代表的声讨。反对的理由是:一是,快递行业的人员流动性本身就很大,实行快递员注册管理制度,不仅变相提高就业门槛,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二是,除了快递一线从业人员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物流岗位外,国家对其它物流业态的从业人员没有强制性的持证上岗要求。“连报关员资格考试都取消了,一个取派件的快递员还需要考试?”三是,减少职业资格 的许可 和认定,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无法律依据职业资格许可将全部取消。李克强总理也曾要求,“要通过转变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继续清理不必要的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显然,《快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快递业健康发展,且有悖于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大方向。

  除了快递员注册管理和全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外,出于保障快递寄递渠道安全的考量,《快递条例》中写入了企业实施快递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化学危险品寄递,安全监管等相关制度或要求。这些制度或要求一旦通过实施,也将极大地加重企业的负担。

  过度监管增负担

  《快递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提出,快递企业实施收寄实名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有收寄验视的义务。而有调查指出,五成以上消费者并不愿意向快递员提供身份证信息。

  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在近年来快递安全事件频发,不法人员通过快递渠道从事非法活动屡禁不止的大背景下,被认为是遏制此类问题发生的重要手段。然而,这两项制度在快递作业过程中始终没有得到彻底地、有效地贯彻执行。而且,对于试图通过快递渠道从事犯罪的人,身份证造假成本极低,实名寄递的屏障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首先,大部分消费者出于对货物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不愿意配合快递员进行实名寄递和收寄验视。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快递员面对客户时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法律没有赋予快递员检验客户的身份证件和开箱验视的权利,一旦强制进行开箱验视和实名寄递,快递企业和快递员将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

  退一步讲,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就算得到了客户的配合,但是一方面,快递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程度都不具备能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火眼金睛’。专业人员核对本人和身份证上的照片,都做不到百分百准确,何况快递员在有收寄件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另一方面, 实名寄递、开箱验视会延长收寄的时间,降低取派件效率。快递企业为了保障服务质量,必然需要配备更多的快递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一减一增之间必然加重快递企业的运营负担。

  需厘清安全责任

  2013年发生的“夺命快递”事件,暴露出快递企业违规寄送化学危险品的行业乱象。为了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快递条例》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要求快递企业规范寄递普通化学品的行为。如“经验视不能确定安全的其他普通化学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物品寄递安全证明。”

  快递安全是社会大事,这一点无庸置疑,但是政策的争论点则在于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如何界定,又该如何明确寄件人寄递行为的法律责任。

  “夺命快递”等类似事件的发生,快递企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问题的源头或者说主要责任在寄件人。寄件人非常清楚物品的性质,及交给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物流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因此,将防范此类风险的工作全部让快递企业一肩挑,是极不合理的要求。”一位与会代表认为,快递企业为了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将使其不堪重负。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快递公司客观上没有能力通过验视去判断化学品是危险品还是非危险品,也没有能力验证《寄递安全证明》的真伪;在寄递普通化学品时,要求“运输化学品快件的车辆不得混装其他快件,”既然已经是“普通化学品”了,不涉及特殊的操作,“不得混装其他快件”,是否有多此一举之嫌?更令快递企业犯难的是,这种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是极为不合理的,且很难实现,将极大增加企业成本。

  暴力装卸、分拣等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也是影响快递安全的重要因素,而由此导致的快件破损、丢失、调包等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为了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督管理,《快递条例》对快递企业提出了“安全监控要求”。第六十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实行安全监控;应当为邮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接口,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以及安全监控信息;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报关数据。

  这些规定尤如卡在企业脖子上的枷锁,勒得企业喘不过气来。有企业反映,且不说实时视频监控接入涉嫌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目前各地邮政及安全部门纷纷要求企业配合提供数据或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已经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负担。而且作为政府部门为监管目的采取的行政手段,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却落在企业身上。

  如何减“负”放“权”

  快递如今已经成为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连的基础产业之一。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快递服务的末端触及千家万户,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央和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以维护快递市场秩序,规范行业发展,是必要之举。

  但是这类行政法律规范出台实施必须慎之又慎,切忌与中央关于为企业减负的指导方向相违背,切忌成为快递企业升级发展的绊脚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快递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际刚表示,这需要创新快递监管方式,政府面临职能转变,应该避免监管过分。魏际刚建议,应当放宽快递业的监管重点,对监管方式进行改善,提高监管方式如实施提高电子政务管理。在国家邮政局进行备案时,可以通过省局和地方局的电子信息系统备案,降低企业负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和自律作用。引入第三方对政府监管进行效果评估。

  而在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看来,目前影响快递行业的障碍包括缺乏行业标准、产品标准以及价格,这是造成监管过程中无法进行监管,价格战叠出的重要原因。目前中国快递业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50%,处于不正常的态势。国内快递企业的收入只有国际前十大快递企业收入的十分之一。快递业的低价竞争导致了网络快速发展。预计2014年国内有40%的快递企业将面临亏损。这一方面需要建立行业标准,另一方面,应该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快递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取代快递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至于如何防范快递寄递过程中可能存在安险,亚太商速递论坛中国区首席代表雍虎认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雍虎表示,目前在美国的快递公司和美国邮政,都未实现快件100%开箱验视的做法。为了防止货物丢失,公司对于是否开箱验视都有严格的政策和限制,企业根据自己建立的风险评估系统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

  此外,美国在交通运输部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职能机构--管道和有害物质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督危险货物的包装生产和特别问题,修编美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负责监督管理的执行,与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协调等。政府部门建立开放的公众联系平台。在法规中,给予有关危险货物袁术规则解释、问题解答已经对规则提出意见的联系部门和沟通方式,方便政府随时听到行业意见。(本文由《现代物流报》授权第一物流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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