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征求意见尚存漏洞 企业担心“误伤”
2014-09-15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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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报 隋秀勇
    
        7月31日,国家邮政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快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快递条例》”),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快递业呼吁多年的、加强行业立法、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工作又向前迈出一大步。

  然而,在9月10日举办的“快递行业发展座谈会”上,与会快递企业代表对《快递条例》却比较纠结。“快递行业健康展需要法律规范。不过,监管要适度,过度监管则会过犹不及,成为发展的绊脚石。”一位快递企业负责人道出大多数快递企业的心声。

  《现代物流报》记者在会议现场采访了多位快递企业人士,他们的观点大同小异:《快递条例》中的部分条款有悖于国务院“简政放权”和“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或将为企业转型升级套上了沉重的镣铐。并且,这与《快递条例》“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初衷背道而驰。

  集体呼吁“简政放权”

  “我们对《快递条例》一直抱有很高的期望,现在看来是我们‘异想天开’了。”邹伟(化名)自嘲道。让邹伟失望的是,《快递条例》中有关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变更的行政审批的规定,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翻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进!邹伟是国内某大型快递公司公共事务部总监,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

  正在征意见的《快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和营业执照副本,到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该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邹伟之所以对《快递条例》抱有期望,主要是因为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部简政放权。有媒体统计,在今年前7个月的23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18次谈及简政放权。显然,快递行业的简政放权落实得并不到位。

  快递业被李克强总理称为“中国经济的一匹黑马”,然而在很多企业和专家看来,这匹马正被“行政许可”这道缰绳勒得跑不起来,快递业实行多年的行政许可制度已经走到了改革的关口。

  繁冗的审批流程

  “设立分支机构,快递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短则3个月,长则半年;国际快递业务牌照申请一年多,现在还在走程序;营业网点地址变更,半年还拿不到变更许可……”听着参会企业代表的吐槽,邹伟苦笑着对《现代物流报》记者说,目前,许多快递企业的分支机构迟迟拿不到快递经营许可证,与快递行业繁冗的行政审批流程不无关系。而这一点,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快递条例》中并没有得到改善。

  全峰快递副总裁刘伟的一番话更让《现代物流报》记者“惊心”: 全峰快递全国3000多个网点,只有7个省100多个网点是有获得许可的,其他大多数网点还未获得许可,只能尴尬地“违法经营”。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过程到底有多复杂,逼得全峰这样的快递企业不得不违法经营?与会企业提供的一张示意图上这样显示,一家全国性的网络化快递企业如果根据业务需要新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话,需要经过如下流程:

  由法人机构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国家邮政局45天内征询分支机构所在省邮政局意见,省邮政局30天内下发到所在地市邮政局征询意见;然后,地市邮政局在15天内派人员到分支机构实地检查后,再向省邮政局出具意见,这中间往往也需要30天。最后,省邮政局的意见反馈给国家邮政局。

  设立分支机构的一系列手续办下来,需要5个月的时间。而邹伟提醒《现代物流报》记者,说150个工作日更准确一些。所以在这5个月基础上,再加至少40天。

  而且,这还是在不出现意外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上述流程进一步延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局向分支机构所在省邮政管理局发出的核查通知是通过挂号信邮寄的,不仅速度慢中途还有可能寄丢,你得随时向国家局和省局进行沟通是否发出通知、是否收到通知,你要不盯着,整个流程将会无限期延长。”

  张梅所在的快递企业具有国有企业背景,她向记者抱怨,“地市邮政局人员有限,接到通知后根本无法马上安排检查,一拖能拖好久!”

  除了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如此流程,企业常见的变更地址、法人等事项,同样也需要如上漫长的流程。

  变相的前置审批

  审批流程不仅复杂,而且与《邮政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邹伟告诉《现代物流报》记者,按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只需要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然而,从上述的行政审批流程来看,已经变成了“前置审批”。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此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该事先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再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即所谓的“备案制”。

  而2013年开始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则通过“添加名录”的规定将上位法中的“备案制”“演变”成了“前置审批”。《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这与《快递条例》第十四条如出一辙。这意味着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先在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在许可证所附分支机构名录上进行添加程序,然后才能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正是这一“添加名录”的程序使得上位法《邮政法》规定的“备案制”名存实亡。添加名录的要求虽然看起来只是一道程序,然而从前文所述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这一程序和行政前置审批的流程与要求一样复杂。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2012年前从事跨省和国际业务的企业,其许可的地域范围是按照省为单位来审批,只要设立省分公司就可以开展全省业务。然而自2012年起邮政管理部门开始建立三级监管机构后,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快递企业申请的许可范围被限制在地级市一级,也就是说企业如果要在开展全国业务,需要在350个地级市申请建立分支机构,否则就不允许在未取得许可的城市开展业务。

  这无疑是将一个完整的市场通过行政手段人为地分割成350多个经营区域,严重限制了业务开展和商品流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也造成对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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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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