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推出融资租赁信息系统努力降低行业风险
2014-12-15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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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 许伟丽


  乱象二:售后回租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物二融”“一物多融”现象,使得租赁企业的权益受到影响。

  登记制度和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则是掣肘行业发展的另一因素。业内人士认为,行业的登记系统、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和清晰,很容易出现“一物二融” “一物多融”的情况。加之违约成本较低,很可能带来较大风险。

  2007年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造成了明显冲击。由于缺乏法定的登记机关,出租人虽然拥有租赁物所有权,但是无法避免承租人利用对租赁物的占有权,对同一租赁物重复融资或者擅自处理租赁物的问题。《物权法》没有设定普通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难以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的实际需要,也无法维护出租人的权益。而一旦融资租赁关系确定,出租人即面临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地位,落到只有债权却丧了物权的尴尬处境。

  信息系统助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有关部门就此系列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商业部2014年4月30日开展《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和开展共十三批次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也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7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并根据情况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手段,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

  此次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出,有效的防范交易风险的发生,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界的物权保障,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的政策环境,推动租赁行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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