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流网全媒体报道:
“如果像大飞机那样,每一个航飞都需要经过层层从国家到地方军管和航管部门审批,就失去了无人机机动灵活的意义。”科技部无人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秘书长任伏虎,曾如是评价无人机应用在民用领域的尴尬处境。
一边是无人机在民用领域巨大发展潜力,一边是因怕“麻烦”而不时冒出的“黑飞”事件,严重影响航空安全秩序。要促进无人机的良性发展,既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又需要创新监管方式。那么,我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出台了哪些重要的有关无人机的政策?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发布单位:中央军委和国务院
发布时间:2003年1月
施行时间:2003年5月
出台目的: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 《条例》明确规定,无人机用于民用业务飞行时,须当作通用航空飞行对待。
《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民用航空局
发布时间:2009年6月
施行时间:不详
出台目的: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的办法,保证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办法》明确了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问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
施行时间:2013年11月
出台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为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无人机的驾驶员资质管理问题。
《规定》明确指出,重量小于等于7公斤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2014年4月起,民航局将在视距内运行的空机重量大于7千克及在隔离空域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管理授权给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