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还是先验差在哪儿?
2014-09-05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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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报 田晓剑
       快递行业与网购行业彼此依赖、彼此促进,然而因此衍生出来的种种矛盾也日渐凸显。快递签单和验货的先后顺序,对物品数量、质量存在质疑等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因此引发的纠纷等情况也频频出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越来越为人们所青睐。快递行业与网购行业彼此依赖、彼此促进,然而因此衍生出来的种种矛盾也日渐凸显。快递签单和验货的先后顺序,对物品数量、质量存在质疑等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而因此引发的纠纷等情况也频频出现。

  双方意见不统一

  7月24日下午17时许,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一起电话报警称:县城东方花园小区9号楼下有快递员和业主打起来了。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业主方当事人为一位中年女子,无明显伤情,衣服遭撕扯;快递方为一年轻男子,面部有明显抓伤,衣服被扯烂。经现场了解,双方因快递物品签收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发生扭打。

  民警先行稳定双方情绪,询问双方伤情,双方均表示无大碍,故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以作处理。对双方询问后,情况逐步明朗:女业主刘女士收到快递包裹,要求验货无误后方才签收,快递员李某则要求刘女士直接签收,双方发生争执。后在刘女士的坚持下先验货再签收。经验货,快递物品有损坏,刘女士拒绝签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双方言语不和便发生肢体冲突。派出所将此案先行受理为行政案件。

  经民警分析警情、讲解法条、阐明利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各自承担医药费,业主赔偿快递员衣服损坏费100元,快递员将快递物品原样返还寄件人。由寄件人负责退换没有瑕疵的商品再次寄给刘女士。

  法律规定不明确

  笔者认为,此类警情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警情数量上升

  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上,相关案例经常性被单独列出进行探讨。先检验还是先签字,物品缺损责任归咎问题等更是成为了热门话题。从笔者所在的山东省惠民县近期的接处警情况来看,此类纠纷警情上升幅度较大,而传统的法制宣传、邻里帮劝等形式对压降警情的作用并不明显,因此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双方分歧突出

  网购客户是以快递的方式增加购物的便捷程度,以金钱买服务;快递员则是出让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客户运送商品,讲究速度的同时,更要在此过程中保障商品的安全、完整。客户要求自己购买的服务高质量无可厚非,如若快递员拿不到收货方的签收单则会直接影响其经济收入,在付出一定劳动后,要争取利益也是在情理之中。双方利益往往会因先验货还是先签字,物品损坏、缺失责任归咎等问题而产生分歧。

  ●○性质转化频繁

  此类纠纷引发的打架警情与以往因其他纠纷引发的打架警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从纠纷转化为打架,又极易因伤势严重从一般打架引发的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此外,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为陌生人,客户方因购物不满意多会心生不满,且为后期可能产生的麻烦而恼火。快递员因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情绪往往处于相对焦躁的状态。此种情况下,双方产生纠纷时一无过往情面、二无往后再打交道尴尬的顾虑,冲动之下发生扭打极易导致双方不顾后果“奋力一搏”。

  ●○法律规定笼统

  针对快递交易中的签收环节,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较笼统,是先验货还是先签收,遇物品有缺损等情况该如何处理等莫衷一是。根据2013年1月由交通运输部颁布、同年3月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这与大部分人所坚持的一律先验货再签字的认识存在差异。至于验货后发现问题该如何处理,由于涉及到归责定损、责任承担、理赔兑现等具体环节,牵涉托寄、寄递、运输、收件等多方当事人利益,则更为复杂。

  此类警情需谨慎处置

  首先,注重教育劝导,避免纠纷升级。接报此类警情,赶至现场后首要工作就是及时劝说安慰双方,确保双方停止扭打,防止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同时,对围观群众做好疏散工作,除留下目击全过程的群众代表做后期外围调查外,其余群众均劝说离开现场,谨防旁观者的言语刺激当事人,引发当事人双方的再次冲突,甚至是当事人与围观群众的新冲突。

  其次,注重证据收集,规范执法行为。稳定双方情绪后,要开展第一现场的证据收集和固定。规范使用警用取证仪,对接处警的整个过程录音录像;及时观察和询问双方伤情,是否需要采取急救措施或即时送往医院医治;全面询问双方当事人事发的整个过程,现场简要记录时间、原因等要素;走访询问围观群众,全面记录群众对整个事件的描述,并在征得同意后邀请群众前往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对双方的伤情及衣服损失及时拍照固定证据,若前往医院救治的要索要病历及诊断书等。

  再次,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双方利益。此类纠纷往往发生在个体与个体之间,案例具有代表性,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此类案例中,双方伤势较轻,不构成刑事案件,应作为一般殴打他人的行政案件来处理。根据规定,可对双方予以行政处罚,亦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因此,处理此案时,要谨防过度放大法律效果,而忽略社会效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调解手段符合社会效果的需求,也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

  最后,注重法律规定,结合实际调处。此案中,双方伤势较轻,为一般殴打他人的行政案件,双方均愿意调解解决,故适用治安调解。若此案中双方有一方拒绝调解解决,则应尊重意愿,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若此案打架的情节升级,致使案件性质转化为刑事案件,则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便一方当事人原谅另一方当事人,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因业主方有需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或无自主生活能力的老人,若为主要责任方,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考虑实际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作者单位: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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