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P2P“跑路”频发?
2016-01-15 1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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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 田晓剑
  第一物流全媒体报道:

  2015年,“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互联网金融更是经历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在逐渐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了积极认可,促进了行业的良性发展,但不少自融、诈骗平台的跑路也不断发生。


  尽管P2P网络借贷给中小企业贷款带来了便利,但这一行业仍然蕴藏着比较高的法律风险。

  一是借款人高违约率风险。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往往是不被正规金融机构接纳的客户,甚至可能是正规的金融机构筛选后的“次级客户”,大多数贷款又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性贷款,再加上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往往需要提供比银行更高的利率。这种先天不足带来源头性的风险,更容易引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违约风险。如果平台资金不足,可能就会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流动性风险,这也是许多平台跑路的原因之一。

  二是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难以判断真假及难以查证的风险。P2P网络借贷通过建立一个网络平台以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自行配对,当借贷双方达成协议后,网络平台通常会自动生成电子借贷合同,表明双方借贷成立。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也是在互联网条件下完成签订,所以具有成本低、方便快捷的优势。但这些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也存在一定弊端,特别是电子数据可能因操作不当而被删除或者被人为篡改,影响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这些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难以判断真假及难以查证的法律风险。

  三是当事人披露虚假信息的风险。P2P网络平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大量个人信息,也极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及被利用。P2P网络平台也可能制造、披露虚假的信息以引诱投资者,提高平台交易量。如果其中所提供的身份证等资料也存在造假,出借人还将面临诉讼无门的风险。一些变异的P2P网络借贷产品,如拆标模式、债权合同转让模式、自融等模式的产品,由于网络平台在资金匹配之前即归集资金,以期限错配的形式形成资金池,达成一对多的交易等,这些行为同时符合非法集资界定中的集资性和社会公众性,借款人有构成非法集资的风险。

  四是中间账户缺乏监管的风险。近年来P2P借贷平台金融诈骗和跑路现象频发,其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其中承担着资金周转与监管的作用,资金往往沉淀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或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关联的中间账户中,归P2P网络借贷平台支配。这种缺乏外部监管的中间账户,存在着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风险,由于缺乏客户身份的识别手段,对借款的审核和追踪的力度不够,缺乏履行交易的保存记录,缺乏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加上网络平台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交易的即时性等,存在着极大的洗钱风险。

  P2P“跑路”现象频发亟需法律跟进,监管部门应在控制法律风险的思路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合理和适当的监管。

  其一,加快立法进程,出台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管理法规。首先,对于民间借贷类P2P网络借贷平台,在P2P网络借贷的立法方面应重点规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备案制,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地方监管部门提供报告;确定P2P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至少应在1000万以上,并根据平台的借贷规模要求不同等级的最低注册资本;放贷人的放贷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统一规定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平台的投资人和从业人员等应无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平台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资格和从业年限,具备借贷信息的审核能力与风险的识别能力。采用由地方政府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法律应明确地方政府建立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的登记效力,以解决借贷双方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登记的问题。应该明确经过登记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具有合法效力,经过登记的债务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获得优先偿还的地位。其次,对从事金融理财业务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银监会应以准金融机构的标准将其纳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明确监管方、P2P借贷平台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二,完善信用认证体系,防止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被非法使用。首先,对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认证,平台将负担较高成本,所以应有条件地将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加以对接。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个人隐私,平台在使用过程中要承担保密责任,防止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被非法使用。其次,考虑P2P网络借贷的特殊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与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联合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库,实现信用企业和个人信息共享,协同管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信息。再次,限于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局限性,应丰富个人信息资料库的信息,逐步将个人家庭信息、工作信息、信用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纳入信用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个人的信用等级,对于等级低的个人客户需及时做出风险警示。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最后,要规范平台对客户的审核程序,加强P2P网络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查核实,对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规定只有达到一定评级标准的客户才能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

  其三,与第三方存管机构合作,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对于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采用的第三方存管制度,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实现P2P平台破产的隔离。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在银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除了设立客户资金的归集账户外,还应为各个投资者设立二级账户,直接通过托管账户将投标的资金及本息的偿付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中。第三方存管机构如发现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有义务或责任通知有关方面,以保证客户的权益和资金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流动性资金的来源、归属等动向的掌控,对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现象加以遏制。P2P网络借贷还应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行业规范并鼓励其成员遵守,促进成员间的交流和信息的共享。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详细的平台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法律意识及风险的控制能力,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与安全,防止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被删除或被篡改、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利用等各种风险。(作者单位系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

本文同期刊载于1月15日《现代物流报》第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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