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三大亟待解决的基础性难题
2015-06-10 16: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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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 唐福勇
       由于跑路、违约风波频现,自问世之日起的P2P行业就一直令投资者又爱又恨,尽管行业内“求监管”的呼声不断,但监管的细则却一直没有落地,在日前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指导,金信网协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有监管层官员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遵循“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四大原则,力求在创新和规范引导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给互联网金融留下创新的空间,又要使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在监管的同时,也要发挥市场本身的约束作用,形成行业自律和市场淘汰机制。


  而在身处P2P行业之中的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看来,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三大亟待解决的基础性难题,如果这三大难关无法克服,即便监管细则出台,执行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第一大难关就是立法。”安丹方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在中国碰到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滞后。目前,虽然《合同法》、《物权法》等均对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但是这些都是基本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却还是空白。法律是一切准则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支撑,单纯依靠行政监管,恐怕行业乱象得不到有效治理。

  “第二大难关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她认为,透明的风险指标是风险控制的重点,但是目前行业缺乏对敏感指标的统一计算口径,各个平台的呆坏账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行业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级标准,没有对贷款的跟踪评级机制。这样一来,即便监管层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但是如果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信批的有效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大难关是投资者隐私保护。”安丹方解释说,国内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目前处于空白,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对用户大数据的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已经出现国内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进行信用评估,忽视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加大了行业的道德风险。

  她建议,监管层在进行监管细则制定时,应敦促相关机构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至少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以供行业参考。此外,监管层在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之前,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和披露标准。而针对投资者隐私,在加快法律建设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协会投诉机制。

  在一些央行官员看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从三大环节入手,准入环节要从宽、交易环节要透明,退出环节要从严,以互联网的思维方式来考虑怎样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但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目前,P2P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各平台的定位、产品设计、涉及行业、各自规模等差异较大,很难用一套标准化的细则进行监管。若等完全了解摸清P2P行业的情况再出监管细则又显然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可以在初级阶段实施备案登记,而后随着行业成熟,应根据平台规模、业务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发放不同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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