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短板仍存制约多
2015-03-17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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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报 牧歌


  权利义务错位的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目前,邮政快递领域基本上都在按照这个法律标准处理消费者索赔问题。

  而且据记者了解,不同的快递企业,在具体执行赔偿过程中,也会按照自己设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有的快递公司会按运费的2~5倍进行赔偿,有的快递公司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很多快递企业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其中会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

  但不论是《邮政法》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运费的三倍限额赔偿,还是企业自身设定的格式条款,都因为“赔偿标准过低”问题引起业界的广泛质疑。有业内人士即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明显赔偿标准过低,倾向于对企业的保护,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也有人士认为,过低的赔偿标准,实际是一种两面的伤害,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意味着企业为错误埋单的成本相应降低,对企业惩罚的力度不够,客观上会助长企业的违法行为,最终会影响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颍中的观点即倾向于后者。他在接受《现代物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邮政法》所规定的最高为运费三倍的赔偿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的利益损失,是权利义务安排的错位,既不合理也不公正。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上述法律规定容易使快递企业忽视快递服务最重要的一点——安全:如果没有安全,即使企业服务再快捷,收费再低廉,客户也不会对企业产生信任;同时,由于赔偿责任过低,也容易导致一种道德风险:快递企业非法占有快递物品,只需付出非常低廉的代价。反过来讲,如果法律能够加大企业的赔偿力度,规定丢失快递物品要全额赔偿并连带赔偿相应的损失,相信快递企业会完善服务,堵塞漏洞,丢失邮寄物品的事件也会逐步减少。

  卢颍中认为,对消费者如何维权的规定不完善,对快递企业的义务规定不充分、不合理,容易导致物流市场频频发生投诉事件,会使整个物流业蒙羞并陷入信任危机。法律法规应更多规定企业所履行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才应该是法律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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