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七大乱象:虚假宣传与过度承诺
2014-12-08 13:08:18
757
0
现代物流报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依托自己的网络平台而提供的第三方金融中介服务,其与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有着本质区别,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本身不能提供金融产品,而“网络金融”则是金融机构依托网络信息技术所开展的网上金融服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扩展,其经营主体不但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还提供多种多样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所开展的金融增值电信业务,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大致涵盖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业务范畴。本报告的互联网金融乱象分析是基于以上概念而展开的。

  乱象一:对互联网金融概念认识混乱

  虽说互联网金融是近两年的热门词汇和百姓与高层关注的焦点,但是依然没有官方文件对其作出权威完整的定义,所以在媒体报道、学术文献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都是五花八门。

  诸多新闻媒体、政府官员乃至某些专业学者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和业务范围认识上的混乱。无论从2013年以来媒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新闻报道,还是从各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举办的互联网金融论坛的专家言论来看,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其业务边界认识上的歧义,甚至某些专业教材如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的《电子支付与互联网银行》大学本科教材等,也都混淆了网络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网络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在业务边界、合法经营主体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

  乱象二: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混乱

  以P2P网贷业务为例,P2P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与提供投资服务的众筹以及传统银行等存在业务重合。如P2P网贷平台“正规军”陆金所采用线下审核的一对一模式,专业担保公司全额担保,一个贷款人只对应一个借款人,批量打包借款需求,整合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所以其实如果狭隘的按照P2P的概念来说,陆金所只是披着P2P外衣的小贷银行;又如手机贷模式:平台只是中介,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同时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虽然现在大多数P2P都采用该模式,但该模式的一对多却有众筹的影子,但是央行已明确表态:P2P和众筹分别归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两个不同部门分管,二者监管的法律基础也是不同的。

  乱象三:突破金融监管法规的底线

  该类乱象通常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⑴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公司的注册要求却比 P2P网络借贷公司的严格得多——一般的民间借贷公司需要到银监会办理许可。所以导致许多民间借贷公司以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形式存在,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普遍存在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行民间借贷之实,这样一方面规避了国家对于借贷利率的管制问题,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市场的准入问题,但是对于整个金融市场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⑵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来看,按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才可进行。除了股权众筹以外,还有相当多的虚假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标募集资金,相当于融资方借用P2P平台在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而P2P平台不进行审查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而不制止,在此情况下,P2P平台相当于协助虚假融资方完成了非法集资行为。

  ⑶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网络洗钱之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做出了规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也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是,依然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知法犯法,帮不法分子洗钱,如江苏的乐天堂网络赌球案,警方发现所有涉案佣金都是由一家“上海快钱支付有限公司”汇入的。

  乱象四: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控制

  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⑴内部管理体系方面。目前不少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体系的设计上,缺少对客户信息保护的制度考虑,致使其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投资者个人私密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如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利要求消费者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保留,也有义务安全、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⑵业务流程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多都是由互联网公司转型而成的,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对业务流程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对资金链的管控能力,在资金错期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缺少经验。比如2011年倒闭的“哈哈贷”,就是因为错期配置机制设计不合理,没有协调好资金问题而走投无路;2013年上线一个月即倒闭的“众贷网”,也是因为整个管理团队缺乏专业管理能力,开展业务前没有设计好风险控制机制,最终走上了绝路。

  ⑶技术安全方面。目前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平台软件的基本框架来源于第三方,并且由于本公司的技术能力不足和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原有框架内的原生的系统漏洞无法被修复,使得该平台极易受到黑客的攻击,一旦这些后台数据被黑客破解,那么就将直接造成不计其数的个人用户数据的泄露,而这些数据都和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直接相关;二是冒替交易客户身份,即该平台无法在技术上确认实际操作者是否为账号的真实拥有者,如攻击者盗用合法账户的信息进行不法的金融行为;三是系统设计缺陷导致潜在的操作性风险,即内部员工在进行业务操作的时候,系统无法识别错误操作所导致的损失。

  ⑷征信体系方面。我国的征信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各类信用信息不仅局限于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评分能力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覆盖国内多数企业和居民,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这就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承担高额成本,部分机构为了获得更多收益,有意放松或放弃征信过程,致使投资者承担了额外风险。

  乱象五:运营主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该类乱象一般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⑴资金池模式。理财-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资金池最常用的储值方式是线下汇款和在线充值。如冠群驰骋和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公司CEO先把钱借给借贷者,然后将债权证券化,进行拆分转让),这种模式不同于典型P2P的点对点撮合模式,虽然增加了流动性,但是相当于投资资金直接进入了CEO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平台账户,属于变相资金池。资金池最危险的地方在于资金有可能会有一个资金沉淀期,会增大企业的成本,或者企业出现运营问题的时候可能直接用虚假标将资金套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资金池会增加额外风险。

  ⑵违规自融。互联网金融机构特别是P2P平台出现很多这样的问题,本应该只做中介信息服务却偷偷地参与借贷。例如湖北天力贷,倒闭时拖欠本息余额在7000万左右,但却有将近5000万被该平台老板以借贷者的身份偷偷贷走用于自己的实体企业,结果出现了亏空,从而导致了平台的倒闭。不管是哪一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他们本应有自己的经营范围,但因为法律法规的时滞性,导致监管空白,从而使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既扮演裁判员又扮演运动员的角色。

  ⑶自我担保或互相担保。2014年4月,银监会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以免误导投资者忽视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因为我国标准化信用评级和评分标准仍没有完全建立及完善,所以目前又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A互联网金融公司为B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同时也为A公司提供担保。这样看起来风险降低了,其实风险仍在系统内只是互相转移而已,而且当某个互联网金融公司出现运营困难甚至会形成连锁反应,导致其他公司垮台。

  乱象六:信息披露混乱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业务环节,但是现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没有一个行业标准,容易导致信息不透明或过度披露。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基础是大数据金融,即在云计算的基础上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时分析,挖掘客户的交易消费信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帮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针对不同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并且完善风控体系。目前,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这项金融创新从正外部性来看,它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与银行信贷形成互补。但是它内在运行机制有着与生俱来的缺点——数据信息不公开不开放,这大大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乱象七:虚假宣传与过度承诺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序竞争的环境下,企业为获得客户进行虚假宣传或过度承诺,对投资者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诱导或暗示客户,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同时在互联网技术的帮助下,大众传媒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投资者由于自身知识积累和技术分析的制约,无法在行业报告、公司报告、信用评级和历史价格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常常产生使自己陷入被湮没在数据中的窘境。(本文选自广东财经大学金融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点赞
收藏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