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购买保险是物流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的常用手段,但现实中当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合同通常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的格式合同,合同文本比较专业,会涉及许多抽象的概念和难以理解的条款,有时保险公司拒绝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修改,这使得物流企业难以参与保险合同的制定,并被动接受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条款,从而使物流企业面临损失风险。不明确的保险合同条款不利于明晰保险公司的义务和物流企业的权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可能会利用模糊的保险条款规避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呈现
满载大蒜货车自燃保险公司称大蒜系蔬菜拒赔
某年,鱼台居民申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鱼台分公司投保了两份定期国内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当年10月29日零时起至次年10 月28日24时止,保险金额每份10000元,保险费每份260元。次年7月5日,申某为鱼台县某物流公司运输24吨大蒜时,货车因线路老化起火,一车大蒜化为灰烬,造成损失3.8万余元。
事后,申某向保险公司索赔2万元,却遭到拒绝。次年8月20日,申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鱼台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万元。
中保鱼台分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内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内。中保鱼台分公司认为,大蒜属于蔬菜,所以不能赔偿。申某则认为,大蒜和花椒、大料一样只是调味品,而不是蔬菜,所以应当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的定期国内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中保鱼台分公司辩称大蒜为蔬菜,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未提供大蒜属于蔬菜的证明材料,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对蔬菜的范围作出界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结合本案情况看,申某所承运的货物为大蒜,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说明,大蒜应为调味品。按照通常理解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大蒜也是作为调味品使用。
最后,法院判决中保鱼台分公司支付申某保险赔偿款2万元。
律师支招
保险合同是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物流企业购买保险时应重视保险合同的签订。首先,物流企业应切实参与保险合同的制定,在可行的范围内,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抽象概念、模糊词汇进行解释。其次,物流企业应当留意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免责情形和免责条款,通过语言调整、例举等方式对其模糊的表述进行明确,以缩小保险公司可以规避保险责任的情形。此外,物流企业还可以聘请专业的机构对重要的保险合同进行审查,也可以联合多家同业企业,集中集体之力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从而增加自身的缔约实力。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合同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如果保险合同或其他有关协议已经约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应优先依照该方法解释合同。如果该条款是格式条款,应采用通常的理解对其进行解释,如果用通常理解解释不清,存在多种解释,则应当采用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如果保险公司未对该模糊的格式条款进行特别提示,物流企业可以主张该条款对其不适用,如果该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物流企业可以主张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