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矛盾
在
高速公路延期收费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法的问题上,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话语场割裂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主要来源便是1998年实行的《公路法》与2004年国务院颁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间的潜在冲突。《公路法》没有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但规定了收费期限确定原则即通过收费来偿还贷款,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却明确规定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是15年。同时,该《条例》本身也存在“打架”的情况,其规定的“统贷统还”与明确设置收费年限产生了“内部矛盾”。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财政与金融研究所所长胡方俊认为,所谓的高速公路延期收费是相对于15年规定的延期,而这一现象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15年收费年限的设置和
高速公路还本付息实际情况的脱节。“这不是某一个省的问题,全国其他地方的高速公路同样存在这个问题。15年收费年限是当年没有考虑各地实际的一刀切的理想化的界定,没有考虑到各省、各地高速公路收费水平和收费还贷的具体情况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缺乏数据支撑和实践检验。”胡方俊说,“到了年限后,还没有完成付息还本,债务缺口怎么解决,《条例》并没有答复这个问题”。
政府埋单,还是使用者付费?
目前,社会上很多声音都在要求由政府“兜底”到期收费公路。但有专家指出,从公共财政学来讲,一旦政府还贷公路停止收费并由政府回购后,所剩贷款债务就转嫁给了公共财政,通俗一点就是用税收收入来负担高速公路的还贷付息。而众所周知,公共财政基本是定额的,如果将高速公路纳入公共财政,那么像义务教育、社会福利等各种涉及公共财政的支出都要被压缩、挤占。“这样的话,人人有份,是明显不合理的,也就是说,从政策制定的不合理转嫁到公共财政支出的不合理。”胡方俊说。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守遐律师认为,
高速公路的使用者是有一定范围的,“简单来说,有车一族或者是一些有物流运输需求的企业或者单位是高速公路的主要使用者。”孙守遐说,在法律界和经济界都有这样的观点,即如果高速公路免费,对不使用或者使用较少者是一种变相的“不公平”。即使政府“兜底”了,
高速公路免费了,一个富人天天开车走高速,另一个穷人没车从来不走高速,但是他也要跟开车走高速的富人一样纳税负担高速公路的修建费用。那么,对于这个穷人来说,是否公平?
矛盾该如何解决
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发言人范正金介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面临收费到期并不是山东独有的情况,到2014年底,全国将有2134公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到期。“因为现行《条例》的滞后性,在去年8月份,交通运输部就发布过修订收费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仍没有修订条文的出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传亭说,如果该条例短期内不能出台,也应该先制定有关法规解释,为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提供依据。
而作为山东省政府专家库成员,除了加快《条例》修订,孙守遐还建议,可以通过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对政府还贷公路进行金融扶持和贴息以及发行公路债券让社会公众参与投资等方式解决政府贷款修路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
同时,胡方俊建议,政府要有勇气、有责任,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界定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
他认为,首先,提倡延长收费年限,降低收费标准,减轻现代人高速公路通行的压力,而不是简单的不收费,让使用者合理付费,而不是让使用者在短期内全额付费。其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
高速公路财务管理体制。目前客观来讲,高速公路建设大量使用的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的财务成本明显高于国债和企业债券,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利用地方政府发债和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降低财务成本,减轻高速公路付息还本的压力。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降低管理成本。用交通运输物联网体系(即给每辆车贴一个电子标签,给收费通道安装电子阅读器,实现无现金收费)替代目前的人工收费体系,通过管理技术的提升节省大量管理成本,减轻公共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