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倍受粤琼两地广大港航干部职工关注的琼州海峡港航资源整合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据相关新闻报道,目前在琼州海峡北岸从事客滚船运输的有三家企业,分别是徐闻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徐闻港航”)、海峡北岸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双泰”)和徐闻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徐闻海运”)。其中,徐闻港航的资产所有权实际被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航集团”)控制,属国有企业;广东双泰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而徐闻海运则是集体及民营合作企业。本案的琼州海峡港航资源整合就是发生在这三家企业之间。
然而,在加快海峡北岸广东湛江港航资源重组的工作中,由湛江市国资委与省航集团达成,经该市常委会扩大会议通过,并上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琼州海峡北岸航运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下称“《整合实施方案》”),由于没有充分听取另外两家整合方广东双泰和徐闻海运的反馈意见,引起了这两家公司共2000余名职工与股东的质疑和强烈反对,使其矛盾由此更加激化。
其中,产生冲突的核心焦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强推国企控股51%有违《物权法》相关规定
据相关新闻报道,《整合实施方案》强行采取先剥离后重组的方式,将广东双泰的国资占股3.55%和徐闻海运的集体及个人占股19.5%强行划拔给徐闻港航,使其实现控股51%的目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整合实施方案》的这一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等相关规定,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之间,国有资产可以无偿划转。但是,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广东双泰,《整合实施方案》不经其公司内部决议,就决定划拨国资占股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该公司的所有权。对于徐闻海运,强行划拨其集体及个人占股的行为不具备国有资产划转的正当理由,更是对徐闻海运所有权的严重侵犯。
二、强推国企控股51%有违《公司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在本案中,各方欲达成新设合并,《整合实施方案》类似于新设公司的初步公司章程。由于这一章程由湛江市国资委单独与省航集团达成,强推徐闻港航控股51%,并没有由合并的三方当事人即新设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故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整合实施方案》把广东双泰占有的37.83%股权约定为33%的表决权,虽看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以章程的方式约定了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表决权,但其章程设立的不合法,表明了这一对表决权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三、强推国企控股51%有违“竞争中立”理念
2018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发言,提出“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是中国部级以上官员首次提及“竞争中性”概念。“竞争中性”,学界一般称之为“竞争中立”,是指政府(及其拥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不得凭借其公共部门所有者的身份获得优于其他私人竞争者的竞争优势,以确保市场竞争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
实际上,“竞争中立”理念的引入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并非无迹可寻。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旨在最大程度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更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实行竞争中立制度,避免对市场机制的扭曲”。改革的顶层设计说到底就是要以“最大程度保护竞争的价值导向 ”来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在此意义上,政府行为竞争中立已经成为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划分的新标杆。在“竞争中立”理念的指导下,政府应当从市场中腾出精力和资源,一边集中于秉持“竞争中立”立场以做好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守护神,一边注重民生和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公平,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普惠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然而,从历史角度来看,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的当下,计划经济的弊端仍然在多个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最为主要的特征便是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尤其是在我国一些领域中仍然存在部分国有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与民争利”的现象,这显然是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方向相违背的。
本案中,在没有充分听取并采纳海峡北岸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和徐闻海运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的前提下,政府力推国企控股51%的行为侵犯了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剥夺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之资格,有违竞争中立理念。
诚然,开办国有企业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国有企业在设立之初便承载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社会福利等不可替代的特殊社会使命,其存在之重要性不言自明。然而,国有经济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隔离、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相互参透的协调发展关系。
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具有缺口的补充和培育市场的“顶天立地”作用,因而,在我国国有资本的企业布局上,应该继续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抓大放小的原则,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行,国有企业是否退出竞争性领域等问题不能片面、绝对地下结论。国有企业在竞争领域应处于动态性的“进出”模式,需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时进入,需要发挥市场自由竞争机制的作用时退出。
我们认为,国家投资经营最重要方式的是国家直接投资开办企业,而投资经营规模、方向、领域等把握不当,则会妨害市场的正常调节作用。通过解读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法治思想,可以发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过去“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改为“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且“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国有经济“顶天”的布局呼之欲出,在高铁、深海勘探等高精尖领域通过国有企业“顶上去”,成就一批像孟山都、辉瑞、微软、谷歌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
同时,通过国有企业兜底解决国有经济“立地”保障民生的问题,托起民营资本不愿、不能进入和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也正是早些年学者所提到的,国有企业除在全球化时代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领域外,还肩负建立市场竞争基础和增强主导产业竞争力、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的职能。由此,在“天”和“地”的巨大中间层繁荣市场,应当实现市场主体公平自由竞争,打破垄断,实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之目标。
显然,本案所涉琼州海峡北岸客滚船运输领域属于“天”与“地”之间的中间层繁荣市场,政府不应助长国有企业独断专行之风,相反,其应当“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不代表掌链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