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据了解,2017年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
《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省级政府为发行主体,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与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
《办法》要求,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