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深交所在年报审核中发现,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4.28亿元,较期初增长92.43%,计提坏账金额较大且呈增长态势。对此,深交所要求公司一方面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分析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并结合近三年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对公司资产整体质量、正常营运的影响。 另一方面,深交所要求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会计政策、近两年应收账款的实回收周期、期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等分析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谨慎。同时,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提供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金额、销售内容、账龄结构;如果与公司前五大销售客户存在明显差异,则需结合信用政策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其次,公司收购标的浩能科技的债务问题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公司收购浩能科技时曾与其实际控制人程建军约定:浩能科技与宁波世捷诉讼产生的债务由程建军个人承担。2016年12月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浩能科技返还被告宁波世捷769.12万元货款及支付利息。截至年报披露日,浩能科技已提起上诉。
针对这一情况,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其与程建军约定承担浩能科技债务的具体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条件、履约时点、履约方式,并结合上述内容及诉讼进展情况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再次,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较期初增长4963.91 万元,增幅为1395.94%,主要系合并浩能科技财务数据所致。深交所就此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新增无形资产明细情况,并结合公司会计政策说明新增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及减值测试的会计处理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完成收购浩能科技的相关资产过户,而将2016年10月31日确定为购买日,本期对浩能科技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此,深交所存疑,要求公司详细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同时,深交所要求公司列示浩能科技分月主要财务指标,并结合近两年浩能科技的主营业务、销售模式、分月财务数据对比情况说明浩能科技11月、12月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