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该怎么监管?
2016-06-03 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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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网络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服务行业中一支不断成长壮大的力量,但因为我国网络金融起步较晚,风险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期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专门提到了前段时间发生的e租宝、中晋系案件,它们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给有关群众带来严重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所谓网络金融,其实就是“互联网+金融”,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无论多么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多么曲径通幽的互联网平台技术,金融服务之本质很简明,即使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或直接或间接满足各自需要。资金供给者能以比较满意的收益将资金借贷出去,资金需求者能以比较满意的成本将资金借入使用,仅此而已。另外,除去金融中介服务,还有以网络支付形式满足客户对支付及时快捷的需求,通过网络平台满足客户金融产品投资需求等相关网络金融业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我国网络金融主要存在几种业态: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

  网络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在提升客户需求满意度,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以及活跃、创新、优化金融服务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风险。主要风险存在于以网络金融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由于存在资金期限的不匹配(比如借短贷长)、投资产品风险高(比如将积聚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理财项目)等问题,最终无法兑现客户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无法兑付的严重问题,造成社会不稳定,直接冲击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亟需不断完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任何行业的监管,都需要自律监管(行业自律规则)和外部监管(法律约束)相结合。目前的问题是我国现有网络金融监管立法滞后,对网络交易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明或付之阙如,且既有法律条款空泛,可操作性不强。另外,我国网络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权限不清晰、监管措施不合理、监管技术落后,专业人才匮乏,造成外部强制管理和行业内部自我约束协调欠缺,致使监管效率低下。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发展使得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已无法完全覆盖网络金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势在必行。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美国的网络金融监管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专门对网络金融进行立法,依法监管保障了行业的稳定发展。

  比如美国,奥巴马总统于2012年签署了“乔布斯(JOBS)法案”,该法案以法律形式承认并支持了众筹模式的发展。法案规定,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每年借助互联网平台的集资不多于100万美元,同时对出资人、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即融资企业)提出明确要求。例如,法案明文规定了对投资人的投资额限制,投资人年收入或资产净值不足10万美元的,其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人年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10万美元的,其所投金额可为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但上限为10万美元。中小企业借助众筹融资平台,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同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针对性保护。另外,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全球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中明文规定了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消除了电子签名无效在交易中造成的障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确实如此,网络金融安全是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金融安全必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如何实现网络金融发展和安全同步推进,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必须解决的时代课题。我们既要克服“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痼疾,又需在立法规范上下功夫,还要加强行业自律的约束。邓小平早就讲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信息化时代,金融需要插上网络的翅膀,才能飞得更高飞得更远;凝心聚力,护佑网络金融安全和发展同步推进,是政府、市场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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