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针对2009年发布的工信部44号文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作出的修订。据了解,准入修订已在业内征集过多次意见,几经调整修改。记者获得的这版最新修订稿与上一稿的版本相比仅有小幅调整,有知情人士介绍,该征求意见稿已经接近最终发布版本。
记者发现,在企业准入方面,修订意见稿对比之前的准入规则主要有十大变化,涉及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新规则要求更加严格具体。
1、明确新能源汽车定义,采用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范畴。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2、新增对电池的要求,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延伸要求》。相关条件与2015年3月工信部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要求一致。
这意味着,申报新能源准入的整车企业必须选装符合2015年发布的电池国家标准的电池,其电池供应商需获得《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准入。
3、提高对企业生产能力和条件的要求,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的工装、模具。
新能源汽车可与其他汽车产品共线生产。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4、设计开发能力要求更加具体严格。规定企业掌握新能源汽车开发和制造的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等。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等。具备必要的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其他自行设计开发的系统和总成的开发工具、软件及设备,能够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至少应包括整车(包括底盘/车架、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和整车控制系统功能和性能开发、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其他新能源专用汽车企业不要求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能力)、绘图、整车及系统仿真、电路板设计及电路仿真、通讯和数据交换系统开发、控制策略建模、自动代码生成、调试、标定、编译、写入、控制器软/硬件测试等工作。
新规则在审查工作中更加明确方向,企业在准备阶段会更清楚准备什么条件。劣势是对于企业多了许多硬性指标,少了诸多可选择性。
5、试制及测试能力要求变严格,企业应具备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并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等。对此,企业必须要具备各种类型、各相关系统的测试能力,需加大投入。
6、新增车企对整车属性建立数据库的要求,并且对数据库内容也有具体规定,包括:(1)申报车型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原材料性能数据;(2)基础车型或类似产品的设计平台基础数据、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等;(3)申报车型的整车和底盘、整车控制系统、其他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的结果;其他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的接口、通讯、外廓尺寸和安装尺寸、功能和性能要求;(4)竞争车型的数据。
7、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方面,重视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8、新增建立技术文件体系的要求,包括销售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9、新增电池回收的要求,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0、改装类企业生产新能源汽车门槛变严格,必须获得整车企业授权。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授权生产的产品仅限于
新能源客车和载货类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