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11省市4月1日起将实施国五
2016-02-19 11: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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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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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经国务院同意,工信部和环保部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显示,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本文同期刊载于2016年2月19日《现代物流报·汽车周刊》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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