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分别从日常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对跨区域协作监管进行了规范。《通知》要求,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获取的其他省(区、市)需要及时获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有关情况,应当第一时间书面告知相应省(区、市)
邮政管理局。涉及五个以上省(区、市),应当立即向国家邮政局书面报告,由国家邮政局统一安排部署相关工作。《通知》还要求,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在案件移送、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和案件执行等方面的合作。此外,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涉及其他省(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由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并提供相应材料。《通知》就跨区域协作监管的流程、时限和文书等均做了细化与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