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试点方案出台 政府为校车服务买单
2014-09-17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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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都市报 
  9月15日,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校车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简称《方案》)。其中明确提出,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承接主体购买校车服务,同时校车服务严禁转包行为。

  《方案》提到,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校车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便利。校车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校车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方案》提到,通过省级校车服务奖补资金,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购买服务,其中包括增加必要的学生交通专线。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一些尚无公共交通但较多学生日常上下学或寄宿生周末上下学存在交通问题的村,开通必要的交通专线。

  此外,还包括对完善已有服务进行购买。根据成本核算,购买承接主体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上下学服务,确保被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向学生提供服务时,票价在现有基础上得到一定幅度的下调,让乘车学生得到实惠。根据规定,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校车。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测算购买校车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校车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校车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对在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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