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担保登记制度短板仍存
2015-04-10 1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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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报 史波林 李瑞芝
       物权担保登记制度,通常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种,是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效力的法律制度。在金融行业中,物权担保登记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这是国家政策方面第一次对物权担保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应用中,该法律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出了一定的保障作用。此后,我国又于1995年制定了《担保法》,针对物权担保问题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该法律的实施,不仅对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形财产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化、正当权利人的财产保护,以及减少产权纠纷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同时,还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就理论层面上讲,建立物权担保登记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物流金融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明显的收益,还有助于促进资本进入市场,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这项制度在我国金融市场中还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优势作用,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登记制度尚未统一。当前,我国物权担保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以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为主,其登记部门比较繁杂,登记机构按职能分割,不仅存在着多头登记的现象,还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登记程序不够透明、登记标准不够规范,进而将会产生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等问题。这不仅增加了物权担保登记的办事环节和交易成本,同时,还极易引发权利争议和纠纷问题。

  二是,收费体系不够规范。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物权担保登记收费制度,而现有的登记收费规定散见于国家及地方各登记主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大多都存在着收费高、乱收费的现象。这不仅大大加重了登记人的经济负担,还严重制约着整个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三是,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在我国,物权担保登记机关是“多头执政”,行政机关各自执法,各有各的管辖范围,更加之行政机关实行层层领导的机制,人为的因素很多,使得物权担保登记很不严肃、很不规范。往往登记成立的时间难以准确界定,登记冲突时有发生,并且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定也都大不相同,由此造成的弊端甚多。

  四是,法律程序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大部分物权担保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由法院全权负责审定案件的证据是否充足,并对其监督担保物的扣押和公开拍卖。这一过程中,物权担保的实现通常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有时还会长达数年。这样一来,法院执行拖延就会给债务人恶意处分担保物的欺诈行为带来可乘之机。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而物权担保登记制度对于建立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国内外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显得愈加艰巨。在此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健全的物权担保法律制度,扩大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简化担保设立程序,建立高效、低成本的物权担保实现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完善物权担保登记制度刻不容缓。(作者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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