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须防止跨金融风险传导
2014-11-27 1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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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 蔡颖 刘丽
        昨日,2104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在北京召开,在论坛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详述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针对风险防控首次明确“要防范违规的混业经营”。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防止跨金融风险传导,要建立相应的防火墙机制,不能构成交叉违约。”王岩岫强调,“互联网金融不能成为跨越监管套利后规避风险的通道,从事相应的业务门类,进入相应的金融行业都要取得相关资质和满足有关的监管标准。”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指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差异性特征明显,但每项业务都要遵守一定的业务边界,否则业务的性质可能会发生质的改变,甚至会触及法律的底线。比如,在网络借贷领域,平台本身不得搞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希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在坚守底线的前提下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

  业内人士认为,大部分金融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应,比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手段,监管不能旧瓶装新酒。另外,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涉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非法集资、保护客户隐私等多方面问题,牵扯到很多法规和监管规则,因此,多个部委协同监管应该得到强化。

  今年初,国务院决定由银监会来监管P2P行业,对于P2P行业的监管细则,银监会也在多方调研和起草中。平安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判断,未来一年,P2P行业可能发生的风险是期限错配和资金池问题,很多P2P的平台有资金期限错配的问题。“不管未来监管怎么样,平台做自己的做市商、平台承诺回购或者承诺一定的流动性或者做期限错配都不应该”。

  计葵生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至少是从2000家左右的P2P机构来看,最大的风险不是信用风险,而是业务模式的风险,如果整个业务模式没有把风险估好,包括欺诈和流动性风险,其实出问题的可能性会很大。”

  王岩岫说,“互联网金融要有符合条件的准入要求,包括资本金、公司治理、高管人员、风险防控、IT技术以及第三方资金管理,都要有基本的资金门槛和约束。有多大的资本做多大的业务,不能无限放大业务规模,或者抬高杠杆率。必须要有风险保障机制。”

  同时,“P2P平台应该明确自身的风险地位,明确信息中介地位,不能非法集资、违规担保,或者异化为承担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信用中介,如果不是信用中介,成为信息中介的话,那么没有做到信息的完整披露,也还是要承担责任的。”王岩岫表示。

  在即将出台的互联网监管体系中,一行三会都明确了适度、分类、协同和创新四大监管原则。王岩岫指出:“在分类监管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依据金融类别的属性、业务复杂性、涉众性,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监管。对潜在风险越大,影响广泛、涉众广泛的机构,需要承受的金融监管压力和成本要提高;对于金额规模大、群众多,有系统性影响的业务,应与正规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相一致,强度也应该一致;对于涉及小微、特定人群,人数有限的,则要发挥自律性,降低监管成本。”

  在协同监管方面,他表示应该关注金融行为本质的属性,包括存款、贷款、汇款、代理销售等金融业务,不能因为处于互联网环境改变性质本身。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协作,提升监管效率,按照互联网金融特点,推动监管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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