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做公路运输的公司。今年3月,我公司为名下的某货车投保了车损险。今年8月(保险期内)张某驾驶我司货车与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我司于是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我司未向张某和周某索赔,视为我司放弃对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属于《保险法》第61条规定的情形,而拒绝赔偿保险金。我司特询问能否直接向本案保险公司索赔?
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连庆:
根据贵司上述案情描述,我们了解到本案主要是有关被保险车辆受损后,贵司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而产生的问题。贵司询问能否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
首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不成立的。
虽然根据《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又根据《民通意见》有关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故《保险法》第61条规定这种“放弃”应是指被保险人(贵司)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示放弃对造成损失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如果贵司只是消极默认不愿意直接向有关责任人请求赔偿,不能构成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保险公司在赔偿贵司保险金之后,也仍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贵司)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贵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贵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与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之间是侵权关系。此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不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果发生诉讼,保险公司与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也不是必要共同被告。贵司可以从节约时间和精力的角度考虑,选择最便捷的救济方式,直接基于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贵司可以直接向本案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因贵司放弃向第三者求偿权而拒绝赔偿保险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