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解读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2017-02-22 09: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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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 
  2017年2月21日上午,国家邮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国家邮政局普遍服务司司长马旭林在会上表示,新标准主要从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支持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深化邮政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邮政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寄递主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修订后的服务标准大幅提升。一是邮件全程时限明显提升。对于信件全程时限,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的最长时限分别由现行标准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8天,提升了22.2%、46.7%;包裹和印刷品的全程时限,在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分别由原来的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比现行标准分别提高了46.7%和55.5%。同时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等因素,新标准采用了以天数和比例分档的方式,将每一层级的时限标准分为两档,更好地包容了这种差异。二是增加了同城和省内的时限标准。针对同城和省内邮件包裹占比越来越大、且用户用邮需求不断上升的趋势,新标准增加了同城和省内邮件时限标准,弥补了该项空白。三是改进了投递方式。新标准规定包裹由投递包裹领取通知单改为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其中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5kg以下包裹按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kg以上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以方便用户,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新需求。

  新标准对邮政企业提供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增加了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功能设置要求,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二是在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增加了营业场所对外公示项目,要求公示每周的营业日、每天的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申诉渠道及联系方式等;缩短了邮政企业受理用户投诉、办理查询、丢失赔偿等方面的时限,细化了用户投诉规定,明确了投诉渠道,设定了用户的申诉权。三是加强了保障寄递安全的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安全性”中增加“邮政企业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应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规定”,同时在第7章对收寄验视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

  新标准明确了有关方面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责任。一是明确了未设置村邮站行政村的邮件接收主体,即由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二是增加了邮件接转点保管处理无法投递邮件要求,即应妥善保管,在签注意见后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三是扩大了邮件接收设施范围,在重申现行标准“城镇居民楼应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基础上,将邮政包裹柜纳入到用户接收邮件设施的范畴中。

  据悉,原《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与修订后的邮政法同步实施,部分内容已明显低于目前的现实水平,不能反映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实际能力和达到的水平,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基本用邮需求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标准已不能满足。邮政管理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与促进均等相结合、人民期望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等原则,对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在框架上沿用了原标准的主体结构,增加了前言和引言部分,与原标准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赔偿等共同组成新标准的基本结构。新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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