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成中企“走出去”最大风险之一
2016-09-13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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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 孙韶华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我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的各类税收风险也不断增加。据统计,税收歧视、税收争议等问题给我国“走出去”企业每年带来的损失或高达数百亿元。

  记者了解到,“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三年来,我国税收协定网络也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已与10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10个信息交换协定,数量规模仅次于英国和法国,排名世界第三。仅2015年新签署的税收协定等,就减轻了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利息相关税收负担约96亿元人民币。


  风险 税收成中企“走出去”最大挑战之一

  一家国内企业到印尼从事电力专业技术服务,按我国相关规定在国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因为该企业不了解政策而缴纳了6%的增值税,在印尼又被征收了10%的增值税。后来在税务部门帮助下,这家企业避免了每年37.5%的双重税收

  这只是众多遭遇过税收损失的“走出去”企业中的一个案例。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问题中有60%来自税收方面,税收歧视、税收争议等问题给这些企业每年带来的损失或高达数百亿元。

  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46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额1027.5亿美元,同比增长61.8%。截至7月底,我国累计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657.9亿美元。其中,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年7月,我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累计已达511亿美元,占同期我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2%;与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1.25万份,累计合同额2790亿美元。

  事实上,伴随着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我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的各类税收风险也不断增加。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比如,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系统了解,在不知不觉中被执行东道国税法,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是境外经营发生税收争议时往往不知道利用税收协定待遇、政府之间双边磋商机制等手段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

  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方面是企业自身了解不足,无法合理判断并有效控制“走出去”税收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很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制还不完善。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此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受访企业中69%没有完整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税务岗位,67%的受访企业从未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聘请税务顾问对海外项目所在国的税收环境、征管体系、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对海外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税务优化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指出,企业“走出去”既要了解我国税收政策,还要了解东道国有哪些投资优惠,有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有哪些优惠待遇等。

  解决 百余税收协定减轻中企境外税负

  据了解,对于困扰我国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目前一般通过两个或多个政府之间订立双边(多边)税收协定,或者通过一国政府在国内税法上单方面给予优惠的办法,即税收抵免来解决。

  业内人士指出,税收协定是有关协调处理跨国跨境税收问题的国际条约,可以有效消除东道国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由于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大体上能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比较确定的税收环境。此外,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还可以通过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境外税务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表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三年来,“我们不断扩大税收协定网络,为我国对外投资和‘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税收法律保护”。他对记者说,仅2015年新签署的税收协定、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就减轻了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利息相关税收负担约96亿元人民币;与印度尼西亚、塔吉克斯坦等“一带一路”国家相互协商,为中国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约2.7亿元人民币。

  “以往缺乏对境外税收信息的了解,是制约工作开展的一个主要瓶颈,但是目前情况已经逐步扭转。”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说,“税务总局网站目前已公布了俄罗斯、印度、文莱、加拿大、日本、尼泊尔等9个国家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并编撰摘要方便纳税人理解和参考,今后将扩大到95个国家。”据悉,国家税务总局还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此外,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走出去”的政策制度体系,涵盖重点国别产业指引;探索开展建设和运营集合的建营一体化项目,推进产融结合“走出去”;完善多双边境外合作机制等服务保障措施等。

  双边投资协定层面,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11个国家签署了自贸区协定,与56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为双方企业开展相互投资和合作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区域全面合作伙伴协定谈判也在积极推进中。

  致力 构建新型国际税收关系

  除了扩大税收协定范围,专家指出,面对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我国应积极主动参与新规则的制定,提升话语权。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产品生产模式、企业组织形式、国际贸易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有国际税收秩序面临严峻挑战,亟须构建公平合理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

  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战略研究处副处长盛思鑫认为,过去中国在发达国家牵头制定的国际税收规则方面“说不上话”。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我国积极主动走向国际舞台,逐步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不再输在起跑线上”。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OECD等25个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此外,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不断创新理念,推介“中国方案”。

  据悉,我国利用G20委托OECD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重塑的时机,主动提出“修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1000多项立场声明和意见建议,将“一带一路”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理念融入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中,为这些国家在跨国公司利润分配中争取更大份额。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不同的税收文化,中国税务部门与沿线国家共同努力,建立税收沟通机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各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OECD秘书长古里亚认为:“更好的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全球贸易合作和鼓励创新发展,推动各国实现包容性增长。”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当前,全球经济仍面临巨大下行压力,中国税收改革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服务于全方位开放格局,承担起稳健、成熟的大国经济责任,有助于进一步表明中国态度,拓宽中国思路,拿出中国方案,将为全球经济复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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