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流全媒体8月22日讯(微信:cn156news)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确了标准车辆和非标车型的样式(有图有真相),而且还明确淘汰时间表。汽车物流企业赶紧对号入座,查漏补缺!
整治车辆运输车政策时间表:
2016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主持召开部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是对治超工作的全面部署。会议指出了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希望能够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有效管控风险,营造良好氛围。
2016年6月14日,交通部召开部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方案送审稿,会议指出,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事关公路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强调要把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与公路治超工作有机衔接起来。
2016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五部门联合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严禁超长超宽大货车进入高速公路,逐步整改、普及标准货运车型。这标志着我国公路治超治限进入新的集中整治期。
禁止双排装载的车,是什么样的?
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车型如图1所示。
a)双排装载方式I
b)双排装载方式II
禁止通行的“双排车”
“单排车”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车”单排装载方式如图2所示, 2016年9月21日-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方式不得斜向装载、横向装载、三层装载,也不允许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如下图所示。
禁止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运行。
标准车型是这样的!
符合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及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车型如下图所示。
标准车型(单位:毫米)
非标车淘汰时间表明确了!
标准车型、过渡车型和非标车都明确了,那么非标车怎样退出市场,什么时间退出市场?《工作方案》也做出明确的规定:
①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②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60%。
③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官方说法】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
战榆林处长谈车辆运输车治理期间的五个问题
1、关于治理期间运力保障问题
对于“双排”变“单排”期间运力保障问题,通过向企业发送的调查问卷和各项测算,运能是完全能满足需求的,不存在运能不足的问题。
对于“单排”变“标准车型”期间的运力保障问题,企业会采取一些策略来优化车队结构,包括:改造不合规的单排车,变成6位标准车;新增部分铰接式车辆运输车(平均装载6位);新购部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平均装载9位)。
目前,行业内许多企业已经研发了中置轴样车,正在做后续的测试及申报程序。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
1、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车型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
2、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规模产能;
3、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多元化运输,提高长途运输中铁路、水路运输比例,缓解道路压力。
2、关于治理期间运输成本上涨企业能否承受问题
我们选取了8家典型的汽车物流企业(共占市场份额的75%)进行了运输成本影响测算。
在“双排车(21位车)”改为“单排车(14位车)”和“单排车(14位车)”改为“标准车辆运输车(9位车)”后,单台乘用车的平均运输成本将分别提高0.34元/车?公里和0.45元/车?公里,两个阶段两个数值,按照目前车辆运输车平均运距1000公里测算,单台乘用车运输成本将分别增加340元和450元,约占乘用车平均售价的0.5%-0.8%,对汽车消费者不会有影响。
车辆运输车治理引起的运价上涨,是乘用车运价的合理回归,是驱除“劣币”必然经历的阵痛。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
1、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根据治理工作要求重新测算装载量、修订生产运输计划、商定运价并调整运输合同。
2、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提出汽车整车物流业运输指导价,积极协调乘用车制造企业与汽车整车物流企业之间的运价调整工作。
3、关于存量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处置问题
出于对行业运行不规范、可能随时面临被治理的担忧,近年来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普遍放缓了车辆运输车购置更新计划。
《方案》实行分步治理并设置至少1.5年的过渡期,使多数存量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期至少达2.5年以上。
从改造成本上看,“单排车(14位车)”改为“标准车辆运输车”,单车改造成本为1-2万元/辆,改造费用总体可控。治理后车辆报废,“单排车”比“标准车辆运输车”可多装5辆商品车,年利润多出25-35万,一年内完全能够收回购车成本。
下一步工作重点: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分阶段将不合规车辆淘汰、改造或更新为符合GB1589要求的车型。
4、关于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资金投入问题
企业采取“恢复一批、更新一批、新购一批”的对策,调整运力结构。
2017年,汽车整车物流业至少需要新增8000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按照每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55万元采购成本计算,采购资金需要44亿元;汽车整车物流业每年车辆更新成本在28亿元左右,超载超限违规处罚成本在5亿元左右,年利润在25亿元左右,即使不考虑金融贷款解决购车资金等手段,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资金也是有保障的。
下一步工作重点:会同行业协会及骨干运输企业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打消企业的顾虑。
针对企业担心购新车型可能会影响企业长远发展能力的问题,企业新购新车型的资金投入是对未来的投资,通过治理工作,行业将进入稳定发展的轨道,企业的市场份额是稳定的,收益也将有稳定的保障,能够较快收回购车资金投入。
5、关于可能引发的高速公路收费站集中拥堵问题
通过前期宣传引导工作,各部门多次与骨干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骨干企业表示将带头配合合法装载。
强化源头管控,对于乘用车制造企业强迫、指使或暗示运输企业违法装载一经查实的,坚决对乘用车制造企业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规范路面执法,执法过程中以耐心说服劝阻为主,同时要求各地制定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并提前做好演练工作,不能因为治理工作而引起交通堵塞,更不能激化矛盾。
从部分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经验看,只要治理工作考虑周全,做好相关工作,不会出现因为治理工作引发的大范围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集中拥堵等群体性事件。
下一步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宣传解读治理政策;严格执法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关键时期的执法管控与应急处置,做好治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最后战处强调,在一个混乱的行业,所有人都不会觉得安全,一时的获利肯定不能长久。
治理工作不能拖延,早治早好,才能为行业营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希望车辆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齐心合力、勇闯难关。(部分内容来源交通运输部、中新网、四川在线等)
附:政策全文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规模持续扩大,车辆运输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汽车制造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车辆运输车非法改装、超限运输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两个行业的市场秩序,更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治理。为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有关要求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安全、促转型、稳增长为目标,以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标准车型在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得到普遍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升,乘用车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的比重明显提升,主要运输通道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队伍保持稳定、工作环境持续改善,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以新标准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二)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工业和信息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摸清本省域内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自有和合同服务的车辆运输车号牌、注册时间、车型和保有量等基础信息,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承运商有关信息。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分阶段改造淘汰计划并监督落实。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根据治理工作要求重新核定车辆装载量、修订运输计划、商定运价并调整运输合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要尽快淘汰不合规车辆或改造恢复为符合标准的车辆,科学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乘用车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制止不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厂);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详见附件2)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详见附件2)过渡运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新的运输方式、探索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不断提升铁路、水路运输能力,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保障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的平稳。
三、进度安排
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6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及分工。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车辆运输车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疏解矛盾,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考核,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省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省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协会组织应在全社会、全行业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普及车辆运输车国家标准,宣传治理政策,使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及时掌握政策趋势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各省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做好与乘用车制造企业的沟通协调,取得企业的理解与配合,引导企业及时做好运输生产调度,并与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建立合理运价形成机制。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全国组织开展“拒绝非法超限运输,净化汽车整车物流行业”的联合倡议活动,加强与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各地政府报告,争取政府的支持,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