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流全媒体·现代物流报8月12日讯(微信:cn156news )
危险品物流近年来迎来快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约10亿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约1.1万户,从业人员约120万人,运输车辆约31万辆。
但与危险品物流快速发展如影相随的,还有层出不穷的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如何遏制或减少这类事故发生,已成行业共同关注的话题。
今天,第一物流全媒体·现代物流报(微信:cn156news)就为您送上纯干货——以五大典型运输事故作为案例,全面解析事故暴露出了哪些安全隐患。
毕竟,知其因,方可明其果,方能防患于未然。
★典型事故1
京沪高速江苏淮安段2005年 “3.29”事故
时间:2005年3月29日19时许
地点:京沪高速公路南行线沂淮江段103公里500米处
经过:一辆装运40.44吨液氯(核载15吨)罐式半挂货车因左前轮突然爆胎,方向失控撞毁中央护栏,冲入对向车道并发生侧翻,与对向驶来的半挂车碰撞,液氯罐车所载液氯泄漏。
后果:事故造成29人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
暴露问题:
①肇事液氯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严重超载,核定载质量为15吨,事发时实际运载液氯多达40.44吨,超载169.6%。
②车辆违规使用报废轮胎,导致左前轮爆胎,在行驶的过程中车辆侧翻,致使液氯泄漏。
③肇事车驾驶员、押运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错过最佳救援时机,直接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
④车辆没有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属于违法运输。
★典型事故2
京珠高速河南信阳段2011年 “7.22”事故
时间: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
地点:京珠高速河南省信阳段938公里115米处
经过:一辆大型卧铺客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燃,客车继续前行145米至京珠高速938公里260米处,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刮蹭碰撞后停车。
后果: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客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
暴露问题:
①事故大型卧铺客车不是危险货物专用车辆,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资格。
②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违法运输了15箱共300公斤的易燃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
③XX集团以包代管,默许事故车辆长期违规站外经营。
④X公司多次违规运输危化品,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按照规定加贴危化品安全标签和包装标识。
★典型事故3
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2014年 “7.19”事故
时间: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许
地点: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1309公里33米处
经过: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型普通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
后果: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暴露问题:
①轻型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属于违法运输危险货物。
②轻型货车《公告》车辆类型为蓬式运输车,注册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
③轻型货车存在非法改装和伪装。非法加装可移动的塑料罐体用于运输乙醇;在车辆前部和车身货箱两侧有“洞庭渔业”字样,用于伪装运输乙醇。
④轻型货车核定载货量1.58吨,实际装载乙醇6.52吨,属于严重超载运输。
⑤XX化工有限公司一直使用非法改装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肇事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⑥XX公司对承包经营车辆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大客车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的站外发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⑦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备二类底盘销售资格,超范围经营出售车辆二类底盘,并违规提供整车合格证。
⑧XXXX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和XX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作不规范,检验过程中无送检人签字,检验报告批准人不具备授权签字资格。
★典型事故4
晋济高速陕西晋城段2014年 “3.1”事故
时间: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
地点: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9公里加605米处
经过:两辆运输甲醇的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铰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正面损坏。为关闭主卸料管根部球阀,前车向前移动1.18米后停住。此时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地面泄漏的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后车罐体没有泄漏燃烧)及隧道内的其他车辆。
后果: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暴露问题:
①两辆事故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实际运输介质均与设计充装介质、《公告》和《合格证》签注的运输介质不相符。
②不同介质化学特性有差异,在计算压力、卸料口位置和结构、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按出厂标定介质充装,造成安全隐患。
③两辆事故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属于不合格产品。
④被追尾碰撞车辆未经过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出厂,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⑤被追尾碰撞车辆罐体壁厚为4.5毫米,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564.1-2006)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⑥肇事车辆(后车)行车记录仪有故障不能使用。
⑦两辆事故车辆都存在明显安全缺陷,但相关检验机构违规出具“允许使用”的检验报告。
⑧XXX物流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⑨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发生故障后,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
⑩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典型事故5
荣乌高速山东莱州段2015年 “1.16”事故
时间:2015年1月16日17时40分许
地点: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305公里处
经过:一辆小型面包车因桥面结冰侧滑失控,与路中心护栏碰撞。后方驶来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行至事故路段采取避让措施时车辆侧滑失控,右前部与小型面包车左后部相撞后,又与路中心护栏碰撞后斜停在快车道内。后方同向驶来的大型普通客车也侧滑失控,右前部与重型罐式货车左后部相撞,导致重型罐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卸料管损坏,所载汽油发生泄露,在重型罐车驾驶人下车手工操作关闭罐体紧急切断装置时,泄漏的汽油起火燃烧并顺桥面向西南方向漫延。此时,后方同向驶来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核载5人,实载2人)制动不及与大型客车左侧中前部碰撞后,反弹至火场中。
后果:事故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
暴露问题:
①车辆上道路行驶前没有关闭紧急切断阀,导致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后大量汽油泄露。
②车辆罐体实际容积与《公告》不一致,超过《公告》容积约6立方米。
③车辆核载16.23吨,实载19.5吨,超载运输。
④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肇事重型罐式货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⑤XX公司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非法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且罐体实际容积大于《公告》的容积,属“大罐小标”。
⑥XX集团有限公司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第一物流全媒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于宏啸,在2016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研讨会上的讲演内容整理)
【后记】
安全无小事。危险品物流安全更是大事中的大事。
虽然每一起事故都有不同的客观条件诱发,但是我们必须再次强调,知其所以然方可有效做好预防工作。
而在危险品运输环节上,安全保障离不开合理的预防工作和预案制定。如果企业和驾驶员可以多些准备工作,或许即便发生事故,后果也不会过于惨重。
因此,践行安全,从细节做起。践行危险品物流安全,要从教训与经验的吸取和学习中做起。
本文同期刊载于2016年8月12日《现代物流报·汽车周刊》C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