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流全媒体6月16日讯(微信:cn156news )
事件:你是送快递,还是搞审查?
河北沧州的张先生认为邮政公司强行听取U盘录音举报材料,已经超出了验视的范畴,状告邮政一案二审将于6月16日下午在沧州市中院开庭。
事情来由:
去年8月河北省沧州市的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他两次邮寄举报材料,工作人员均要求必须查看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
张先生认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此举侵犯自己的权利,并有违反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嫌疑,将对方告上当地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元等。
张先生称,举报材料是给纪检部门的,一旦泄露关乎自己的人身安全,且邮政部门并非司法机关,无权查看。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作为邮政部门,依法对邮件实现验视制度,是为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寄邮渠道通畅,该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并不相悖。
此外,邮件已经妥投,邮政公司未将验视内容向外散布。法院就此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次上诉:
张先生一方认为,邮政公司强行听取U盘录音内容,已经超出了验视的范畴,已经越界而构成了对U盘内容的检查,张先生一方表示,虽然去年8月4日寄往纪检部门的特快专递件的查询回执上注明了“邮件收发章收”,但是其本身并不能说明是哪个单位的邮件收发章。
张先生是实名举报并且留有手机、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而纪检部门至今没有任何单位和人员就该特快专递件所反映的问题与张先生联系。其次,中国邮政沧州分公司在邮递单上承诺给张先生发短信回复投递情况,但张先生没有收到短信回复,该特快专递件的最终投递情况一直不明,中国邮政沧州分公司也给不出合理解释。
因此,张先生认为,邮政公司称邮寄给纪检部门的信件已经妥投,证据不足,事实上是信件下落不明。
一审败诉后,张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将于2016年6月16日下午在沧州市中院开庭开庭。
科普: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区别
通信自由:
是指公民、法人有权运用各种通讯手段与外界进行正当交往而其他任何公民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不得非法扣押、隐匿、截取或毁弃他人的信件,不得妨害和限制公民、法人使用这些通讯手段。
通信秘密:
是指公民、法人的信函、电话、电报、电传等的内容属于通信的个人秘密,除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开拆他人的信函、电报、电传,不得非法窃听、录音他人的电话。侵害公民、法人通信自由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两者从定义上本来就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名词。一个是行使权利的自由,也就是通讯的自由,不受干扰。另一个就是通讯的秘密,属于个人的隐私部分。当然不受侵犯。
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的上述人身自由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将信件的内容公开的,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此侵害行为而使受害人名誉受到贬损的,还应承担支付抚慰金、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
受害人因此而受到财产损失的,有权请求给予赔偿;非法扣押、隐匿他人信件、电报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交还被扣押、隐匿的信件、电报;非法窃听他人电话的,受害人可要求停止侵害,受害人因此而受名誉损害的,也可要求侵权人给予抚慰或赔偿。
图文无关
拷问:中邮速递物流违法么?
那邮政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侵犯通信等法律法规呢?小编又查阅了一下资料:
(一)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二)个人通讯秘密权:
①百度解释: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②法律法规: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①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②司法解释:编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看了这么多,大家基本上了解了为什么法院说该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并不相悖的原因了。
新政:邮政快件收寄验视怎么做?
小编查阅了2015最新版《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第四条 [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民航、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第九条 [主动开封] 用户应当积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收寄验视工作。邮件、快件交寄时已经封装的,应当主动拆开封装,接受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验视。
第十条 [企业职责]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验视时发现疑似禁寄物品或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的,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专业机构或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
(五)验视时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验视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寄:(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中并没有找到关于视听材料的相关规定,邮政公司强行听取U盘录音内容,是否超出了验视的范畴。还要看法院二审裁决
最后,小编了解到的情况是举报材料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调阅监控,而且要凭法律手续。邮政公司无权查看。
补料:免费邮寄举报信的地方邮政
西安:西安市纪委已开通群众信访举报免邮资“绿色通道”。今后,凡寄往市纪委的举报信,只需到就近邮政所领取信访举报专用信封,装入举报内容,无需填写邮编和地址,邮政部门将免费寄送,并确保信件保密、安全、及时、准确地邮寄。
成都:在成都类似这样开通“信访绿色通道”的营业所共有317个,覆盖了全部21个区市县。通过该通道,群众需要给当地检察院和成都市检察院邮寄有关举报、控告、申诉以及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的信函,均可到所在地邮政办理点免费邮寄信函。每天下午,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进行分拣,然后及时投递到相关的检察机关。
扬州:凡在信封上标明寄往市、县两级纪委信访室和行政监察举报中心的举报信,在全市范围内免费邮寄。也就是说,今后群众如果有事,想通过写信向纪委反映和举报问题,不再需要在信封上贴邮票,邮资由纪检监察机关支付。同时,为鼓励署实名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对来信中的署实名举报实行“三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还将根据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南京:11个区部分报刊亭将置放该信箱,市民有什么问题要反映,可以投递到廉政邮箱,免邮资。邮箱平时上锁,邮政部门会定时安排专人开箱,并密闭投递至南京市检察机关。南京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副局长杨健表示,收到反映问题的信件后,按内容分到相关部门,及时回复举报人。
常州:信访举报的市民,可到邮政服务网点免费领取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绿色邮政”专用信封,但必须实行窗口收寄;采用普通信封可投入邮箱交寄,凡确认是寄往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平常信函,邮政投递部门需加盖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绿色邮政”戳记方可投递。同时,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平信一律发往前程,不得拒收、经转和退回。
(材料源自京华时报、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