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流全媒体6月3日讯(微信:cn156news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电力、能源事业得到蓬勃发展,而这些国家大中型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设备均为“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大件设备(货物),从大型设备制造的车间到工程现场,都离不开公路运输,为此,国家及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涉及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数不胜数。
超限与超载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把两者均视为非法运输进行治理与处罚,就有失偏颇了,尽管超载不一定超限,但超载的危害远大于超限。超限运输的车辆是采用性能稳定的大马力牵引车和具有较强承载能力的液压轴线平板车组成,通过科学计算与合理配载,车组及轮胎对公路设施几乎没有损坏。超限运输的公路行驶是否具有合法性,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由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两个执法主体与与超限运输一个守法主体共同来遵守与执行。
自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与《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4]455号)发布实施以来,超限运输存在“制度缺”“管理乱”“收费高”“通行难”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也影响到重点工程建设。为此,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以下简称:物流协会)于2011年两次上书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有关部门。目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超限规定》),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物流协会迅速行动紧急召开研讨会,认真研究并梳理条款,最终形成修改建议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及法制司相关科室。力求新《超限规定》的出台,更趋于科学、合理与适用,切实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新《超限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标准更贴近现状,更趋于科学合理;二是解决了跨省运输办证费时费力的问题,新法规真正实现“一证通行”;三是超限运输的许可管理更加细致与具体,可操作性得到提升;四是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已经展开,年底前有望实现“大件运输一站式审批”的工作局面。
在肯定《超限规定》的同时,物流协会对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提出了以下七个方面的修改意见:一是建议提高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标准;二是建议向起运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超限运输申请即可;三是建议解决超限运输车辆合法上路的问题;四是建议放宽车货总质量在公路行驶的验算条件;五是建议缩短行政许可期限;六是建议提高驱动轴的轴荷;七是建议考虑超限检测设备误差。
尽管有的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修订完善,但是整个道路运输行业仍逐渐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然而,涉超限运输的法律法规如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大件运输企业而言,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制约其违法行为的紧箍,绝不可越雷池一步。
交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它也像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使个案正义得以实现,使用不当,则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内部存在着管理部门设置过多过细,层级管理之间则边界模糊,结构复杂,交通行政管理模式各异、体制混乱,职责交叉、政出多门,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也还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
交通运输部立法工作思路非常明确:要坚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立改废释并举,统筹考虑立新废旧、衔接协调等问题,保证法规体系的和谐统一;要继续坚持民主立法,多方位、多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为立法决策奠定扎实基础;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立法的精细化上多下功夫,进一步加强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确保出手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物流协会在此呼吁广大会员企业及大件运输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家交通运输立法工作,促进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最终实现政府、协会、企业三方参与,共建法制中国的新局面。
本文同期刊载于6月3日《现代物流报》第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