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义乌市公安局对外通报,义乌市江东货运场一家托运处因没有落实实名收寄、开包验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据了解,这笔罚单是义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法企业开出的最高额度罚单。
5月22日,义乌市反恐办、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义乌江东货运场一家托运处不仅没有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更没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之后下达通报,要求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该托运站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吴某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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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