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受关注 存在问题咋化解
2016-05-20 09: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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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 彭朝勇
  第一物流全媒体5月20日讯(微信:cn156news )

  个人理解,无车承运是指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却无车辆运输的物流运输企业或主体。

  “无车承运人”目前只是个“概念”。因为“无车承运人”目前还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质,换句话说,还不具有真正意义或独立“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资格。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条例并不允许“无车承运”,必须买车才能解决从事货物运输的“资质”问题。

  概念怎样产生?

  “无车承运人”概念的产生,首先源于美国罗宾逊公司理念的引入。其“道路运输第三方服务商”是其显著特点。核心在于:承运与有无运输工具并无关系。罗宾逊的“无车承运人”理念关键在于“承运人”,即承担运输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而非“无车”,也就是所谓的“轻资产”模式。

  其次,国家“营改增”给“无车”业态运作带来的影响。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诸如以互联网平台、IT产业为依托,从事货车实时定位、运输过程监控以及资源整合、供应链服务等新型业态公司,税务部门认为你无车就是“货代”,只能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而客户要11%的发票。由此要求交通部门认可“无车承运人”这一业态,承认其具有承运人“运输资格”,从而可以开具11%的发票。

  因何广受关注?

  2013年6月6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349号文《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确定了无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对物流资源的整合作用,推进其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就“无车承运”问题,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也展开过多次调研并听取企业意见。

  今年4月份公布的营改增36号文件中,首次将货运代理服务拆分成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和货运代理服务,明确指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在税法上的地位首次得以明确。

  据悉,无车承运人试点有望本月底启动,进入试点名单的无车承运人将获得无运输工具承运人的“身份证”,并可按11%缴纳增值税。

        如何化解存在问题

  问题一:是否需要立项 “许可”?

  对“无车承运人”是否需要立项“许可”业界还是有不少争议。个人观点,新增“无车承运人”许可是“多此一举”。一是,“无车承运人”本质上讲是个“伪命题”,导致这一概念的兴起主要还是源于“营改增”的税率差异,客观上出现了“不公平”现象。二是,“货代”本质上属交通运输服务事项,而依托“互联网+货代”,并发展延伸的众多新型化公司理应具有“货物运输”资质,给予“承运人”资质也顺理成章。

  当然,这主要有待于现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特别是对《国道条》有关“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条款的修订。

  问题二:如何对“无车承运人”实行管理?

  如果对“无车承运人”不增加新的许可,是否会出现管理上的问题?我认为不会,且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原因是,第一,现行法规对其已有约束性,如同对“普通道路货运”企业一样,现行《国道条》《合同法》以及《税法》等法规对所谓“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完全具备全方位的管控和覆盖,相对于“有车”承运人触及的法规甚至更多,对其管理会更严格和规范。第二,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现阶段“简政放权”的趋势要求,增加许可应慎之又慎。

  “无车承运人”原本不是什么“新生事物”。但笔者认为,只要有利于物流业发展,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和转型,相信物流业的各种形态和模式都应如同“网约专车”一样,必将冲破各种阻碍,顺应市场,获得“合法身份”进而得以发展壮大。

本文同期刊载于5月20日《现代物流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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