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7日,王女士花1549元在网上购买了一部华为荣耀手机。收到手机后,王女士发现手机屏幕有点儿问题,与卖家协商之后,决定快递回去退货。随后,王女士来到南充中竞物流有限公司,办理快递业务,将手机快递到深圳,交寄的时候,王女士并没有对手机进行保价,只支付了快递费20元。不料,当手机寄到卖家的时候,卖家验货时发现,包裹内根本就没有手机,为此拒绝签收。
之后,王女士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快递公司表示,只能按照公司总部仲裁的500元来赔偿。王女士不服,认为自己的手机价值为1549元,快递公司赔偿的500元与手机价格相差较大,表示难以接受。
快递公司有理由
王女士交寄的手机并没有保价,双方在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即:未保价快件,未申报视为快件价值不超过100元。因此只应赔偿100元。同时,公司在快递服务中已尽到法律义务,对“契约条款”进行了提示解说,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客户诉求有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客户委托快递公司快递物品,快递公司就应该履行将快递的物品完好快递到目的地的义务,否则就是违反合同,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549元,并退还快递费20元。
闹上法庭法院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运单背面“契约条款”关于未保价快件如何赔偿的约定是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应为无效条款。”因此,王女士赢了官司。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按照丢失手机的实际价值1549元赔偿给王女士,并退还快递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