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江西省公路条例》正式实施
2015-12-01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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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日报 黄维勤
       十五、《条例》对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和挖掘;跨越和穿越公路的,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公告。

  十六、《条例》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各种设施的,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修复、处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十七、《条例》关于货运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治理都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十八、《条例》对做好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采取巡查和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十九、《条例》对做好公路路面治超管理工作,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货运车辆故意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检查。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二十、《条例》对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上、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的处理,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依法处理。

  二十一、《条例》对货运车辆规范装载,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给予怎样处罚?

  答:《条例》规定,禁止车辆在装载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车辆装载物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违反本《条例》相应的规定,给予怎样处罚?

  答:《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条例》对公路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公路经营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二十四、《条例》对交通和公路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如何依法处分或追究?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二)收缴的罚款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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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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