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相比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办法》,新《办法》在字数上翻了一番。其中,全面扩充了对普遍服务的监管内容,提升了监管要求;对于用户权利与义务也作出更多规定。
国家邮政局今天举办新闻通气会,国家邮政局新闻发言人、普遍服务司司长王国栋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他介绍,《办法》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用户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知情权、投诉权、申诉权、社会监督权等;规定了用户可以申诉的几种情况,并细化了申诉处理具体事项,明确
邮政管理部门设立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及时处理用户申诉。同时,《办法》也明确了用户安全用邮义务,要求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验视制度以及邮政企业的邮件封面填写规范。
针对用户关注的邮件丢失问题,《办法》规定,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过程中,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赔偿。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自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用户予以赔偿。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邮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