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在国务院层面已经进入尾声,最快有可能在今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至此,修订工作已长达七年的《税收征管法》有望正式出台。该法的修订将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专家认为,修法实质上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的改革奠定征管基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辅相成,推动我国税改驶入快车道。
记者获悉,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税收征管法修订专家论证会,会议由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主持,包括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和多位税法专家在内的业内人士参与了修法论证。“我估计这可能是《税收征管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最后一次听专家的意见。按照程序,最快今年年底可能会上国务院常务会,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如果进展慢,明年初也应该提交人大,4月份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权威人士透露。
我国《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目前使用的《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4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接近15年未修订,该法在许多方面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008年国税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2013年6月7日《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向各界征求意见。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务院法制办层面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在修法中较为罕见,也从侧面体现出该法的重要性和社会的关切。“我认为《税收征管法》比一般的民法、商法意义更大,因为一般的民法、商法只是调整私权利,而《税收征管法》主要调节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滕祥志告诉记者,“此次修法中关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备受各界关注。”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改革的推进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随着经济发展和征管环境的变化,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已经不适应,需要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来保证税收实体法的顺利实施。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二是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
“下一步要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都使得自然人纳税人成为税收征管的对象,因此必须要建立针对自然人纳税征管的制度。”张斌表示,“房地产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都需要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否则,这两个税种的改革很难真正落地。”
在专家看来,涉税信息共享这一问题与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也是相关的。目前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可以共享的是个案信息,比如,税务稽查局立案,要求调用某人的信息,金融机构等其他部门都会积极配合,这属于法定义务。而此次修法,则希望可以共享样本比较大的、几乎能够覆盖所有纳税人的信息。
张斌告诉记者,以房地产税改革为例,与之相配合的涉税信息包括房地产存量房的信息、房屋产权的性质、产权人、承租人的性质等,住建部、国土部等部门可能需要与税务机关分享信息。
“而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自然人纳税人要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这就需要来自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此外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但税务机关可能需要检查申报是否属实,这就需要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除了个人收入信息,有必要的话可能还需要大额支出的信息。”张斌表示。
在刘剑文看来,此次要提交全国人大的修订稿和今年年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应该会有一些变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方案》的一些精神会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体现。要规范涉税信息的提供,还要构建涉税信息交换的平台和机制,这些问题都是征管法中应该考虑到的。”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