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日前已经深圳市政府审定同意。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新能源车辆的购置、使用(公交车使用环节除外)及充电设备投资均可获得1万元至数十万元的补贴,最高补贴可达50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资金申请对象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非该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在该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经备案的该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及自建自用充电设备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暂行办法》同时对申请对象在注册资金、维保网点等方面作出了资格限制。
对于资金补贴范围,包括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与使用(纯电动公交车使用环节补贴办法另行制定),充电设备(含本市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自建自用的充电设备)建设,新能源乘用车动力电池回收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车辆购置、使用(公交车使用环节除外)及充电设备投资具体补贴标准为:纯电动客车车身长度大于等于10米的,每辆给予50万元购车补贴;8-10米的,每辆40万元;6-8米的,每辆30万元。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给予数万元补贴,对具有出租车运营牌照(或持授权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的再增加补贴5 .58万元。此外,燃料电池商用车每辆购车补贴也达50万元。充电设备补贴方面,按照集中式充电设备(站、桩、装置)投资的30%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