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跑路”到“整顿”,曾经如火如荼的P2P行业正在从简单依靠“自我净化”过渡到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日前,深圳经侦大队对知名P2P平台融金所进行检查,随后,融金所总裁张东波、副总裁刘丰磊、总经理孟楚来等18人因涉嫌自融(非法集资)被带走。
与此同时,包括国湘资本、合利在线等在内的多家P2P平台均公告称被要求“协助调查”,显然,P2P行业或正在经历监管政策出台前的最后一次集中“整顿”。
那么,P2P行业正在经历的这轮集中“整顿”到底为了什么呢?
整治背景:6至8月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期
早在5月中旬,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民银行等31个部门组成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2015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随后,各地纷纷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其中,打着“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名头的新型非法集资行为,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或规范的领域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络借贷”,因其名头显得“高大上”,极易沦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重要工具。
截止目前,各地抓获、起诉或判决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案件,大多数都涉及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不过,此前类似陆金所、融金所、积木盒子等规模较大的平台极少陷入类似“丑闻”。如今,伴随部分正在运营中的知名P2P平台相继被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表明P2P行业在经历了“自我净化”荡涤掉中小平台后,在监管压力下大中型P2P平台也正在主动纠正或被动要求纠正部分“违规”做法。
而究其原因,可能是P2P行业的监管细则或许已“呼之欲出”。
行业拐点:十部委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7月18日,由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简单说,虽然P2P行业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是,《指导意见》已明确了P2P行业四大监管要点:直接借贷、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不得非法集资。
其中,“不得非法集资”是P2P行业的“红线”或“底线”所在。事实上,在《指导意见》出台前或P2P行业发展初期,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参与,提高用户体验或建立平台信誉,设定了很多虚假借贷项目或自融项目,此类虚假项目并无真正的借款人,出借人的钱在借贷期内留存在平台的银行账户上,借贷期满后,平台按照约定的利率将本息分期或一次性返还给用户。
如果平台是个守信用的平台,此种经营手法似乎并无太大坏处,但一旦平台信誉恶化,出借人的资金极易被平台卷款而逃。
而这也是《指导意见》要求,包括P2P等在内的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均需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以期将“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前瞻趋势:“整顿”或为P2P行业监管细则出台铺平道路
在P2P领域,以网贷之家发布的P2P行业十强名单为例,企业类型中,既有金融类,比如“金融信息”(拍拍贷、投哪儿、有利网、易贷网等)、“融资服务”(开鑫贷)、“投资管理”(宜人贷)、“商务顾问”(人人贷)、“金融资产交易市场”(陆金所),还有非金融类,比如“网络科技”(翼龙贷)、“电子商务”(红岭创投)等,而在经营范围上,则显得更加“五花八门”。
那么,P2P平台到底应该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应该如何界定或描述?平台中的项目如何分辨真伪?各类资金该如何流转?
这些行业监管细则依旧尚未出台。截止目前,十部委《指导意见》发布已有2月,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保监会已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而在股权众筹领域,证监会已经启动专项排查工作,并特别强调“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开展股权众筹活动”。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重新修订后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也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明确了经营范围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办理要求。
一方面,一些领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已出,另一方面,一些领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已经呼之欲出,而作为配套衔接的很过法规或规范已经相继出台。由此可见,10月1日起或将成为大批新规颁布或施行的重要节点。
而经过对P2P行业集中整顿或规范后,制定中的P2P行业监管细则亦有可能于此时点正式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