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岂能没完没了?
2015-07-24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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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 姚明胜
      第一物流网全媒体报道:

  

       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有关高速公路的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一是,政府收费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也就是说,在一个行政区域只要还有一条高速公路在收费,高速公路收费不管到不到期,都要收费;或者说,只要还有一条收费高速公路在建,即使一个行政区域的高速公路收费都到期了,就仍然需要继续收费。

  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已从原来的最长30年,变成了无限年。再说,“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如何定?由谁定?“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可以高调,也可以低调,如果“合理回报”没有一个说法,高调的可能要远远大于低调。

  三是,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也就是说,如果本行政区域内有一条高速公路在偿债期,即使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期满后,仍要继续收费。

  四是,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也就是说,即使所有的高速公路全部收费到期,或再也不建高速公路,同样不得免费,不过是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罢了。

  高速公路收费,尤其是收费到期的高速公路继续收费,早已遭到公众的吐糟和病诟,尤其是一边是政府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喊亏;一边是公众及高速企业年报喊赢。是亏是赢,也早已让人如入云里雾里。

  所以说,长期以来,公众要求高速公路减少收费,到期后停止收费的呼声一直很高。公众更厚望,修订后的《条例》,能对此有个明确的说法。现在看来,《条例》不是令公众失望,而且让公众无望。

  由此可见,一旦《条例》正式发布,也就表明,高速公路收费将会没完没了。显然,这样的《条例》有违众望。不仅不符合经济发展之需,也与高速公路公益的特点相悖。

  因此,对《条例》的修订,主管部门应当慎之。还是多征求征求意见,多听听公众如是说吧。

(作者单位系青岛市农委监察室)

本文同期刊载于7月24日《现代物流报》第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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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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