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近日公布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规定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小区,要按区域位置的不同配套建设停车位。居住类建筑要把18%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作为电动车停车位。
此规定明确,大幅增加居民汽车场库指标。按照距离市中心的远近,分为旧城地区和一类、二类、三类地区,以及商品房和保障房(又分销售类和租赁类)这两类情况,分别确定停车位指标。
其中,旧城地区商品房停车位配置的下限是每10户8个车位,上限是每10户11个车位。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只设下限,分别为每10户11个、12个、13个车位。旧城以外这些地区的停车位配套不得低于下限值。同时,一般也不能高于下限值20%,如果高出了20%以上,就要开展停车位论证,并对社会开放使用。保障房的停车位指标则比商品房略低。标准中还规定,居住类建筑要把18%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作为电动车停车位,同时还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对于未按照时序建设、验收、交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暂缓核发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