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这回,你真不应该!
2014-09-05 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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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网物流百家 物流敢言
从朋友圈看到一则消息,说德邦弄坏了一位画家的作品,在保价六万元的前提下,居然不赔作品本身,而是作出了“赔偿画框1000元”的决定。细读后感觉很不是滋味,心寒!
物流的同行都知道,德邦在国内公路快运行业的地位近似于手机中的苹果,快递中的顺丰。但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与德邦在外的“名声”有很大的不符。结合之前坊间的种种传言,笔者甚至有种错觉:鼎盛一时的德邦,已经走在了倒退的路上。
为什么笔者会有此感触?
首先,物流行业中的“保价”和“理赔”是一对双生子,有“保”必定有“赔”,二者缺一不可。但在画家刘志刚的遭遇中,“保”和“赔”却是失衡的。
在保价时,画家声明的价值是6万元,声明保价的标的物是“油画”(至少包含了油画本身和画框)。德邦在收取保价费的同时,同时也就认可了货物本身的“声明价值”。但是到了理赔时,却单方面把标的物从“油画”缩小到“画框”,同时也把赔偿范围从价值6万元的“油画”缩小到价值1000元的“画框”,典型的避重就轻。往大了说,这是不诚信。
其次,德邦对于不赔“油画”的理由居然是“价值无法鉴定”——在收保价费的时候怎么没见你这么说呢?这是典型的钻空子。因为对于艺术品而言,其价值自古以来就是见仁见智的,是由消费者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只要是买家喜欢,价值亿万也在所不惜,但对于不喜欢的人,也可能一文不值!所以,要求对艺术品的价值给出“合理”的价值评估,这个要求本身就不合理!打个比方,你把影视明星的脸划破了相,却只赔付医药费,理由是“脸蛋的价值无法评估”,这显然是强词夺理!而德邦却又偏偏提出了这个“无理”的要求,以此责难画家本人。这种行为不仅失信,更失德!
再次,尽管艺术品价值不易评估,但在签署运输合同时,双方其实对货物的价值是有过约定的:6万元。德邦也已经据此向货主收取了相应的“保价费”了。这说明双方对该货物的最高价值是达成过共识的。因此,当货物完全灭失或者损毁时,依据合同法规定,德邦必须按声明价值全额赔偿。
当然,德邦可以认为货物只是“损坏”,而非“完全灭失”,因此需要确定损失大小,以便支付相应赔偿。这种做法在普通货物的保价理赔中,是比较普遍的。但是对艺术品而言,却是不合理的。因为艺术品的价值就在于其带给人的主观感受。在收藏这幅画作的买家眼中,本来完美的一副作品,因为多了一个本不应该有的大洞,将变得一文不值。换句话说,因为这个洞,这件价值六万的艺术品已经失去了其在“买家”心中的价值。如果一定要进行评估的话,最有权威的只能是这幅画的“买家”,如果“买家”不介意这个洞,德邦大可连画框的破损都不必赔偿,或者“买家”愿意以低一些的价格购买,则德邦只要补齐中间的差价,事情也算完美解决。但如果“买家”觉得因为这个洞,这幅画已经失去了价值,则德邦理应按保价时的“声明价值”,全额赔偿画家刘志刚先生的损失!
事实上,“买家”确实因为画作的损坏,没有完成与刘先生的交易。也就是说,他已经认定该作品对“他”不再具有“艺术价值”。画家刘先生因此产生的损失,也理应由德邦物流在声明价值范围内,全额赔偿。若德邦物流对该认定存有质疑,那可以在赔付完画家刘先生的损失之后,按保价合同取得该作品的物权,自己收藏也好,变卖也罢,总之任你处置!
事情分析到这里,相信德邦已经不能再把“无法定损”来作为拒绝全额赔偿的挡箭牌了!那么,到底是赔?还是不赔?单纯从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德邦物流利用任何可利用的法律条文来规避赔偿,这本无可厚非。甚至还能利用消费者维权能力弱、不愿打官司等弱点,很“体面”地把企业所需支付的赔偿降到最低。若不幸言中,笔者想愤然质问德邦:你这样做,你家里人知道吗?一家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沾沾自喜的公司,会有前途吗?
衷心希望德邦不要让笔者的质问成为现实!
最后,笔者对物流企业收取“保价费”的行为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为德邦以及其他类似的物流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1、保价费是合理的,但需要和消费者说清楚这是个什么服务,避免双方因为对“保价服务”的理解上的偏差,带来日后的纠纷。
2、保价费现在虽然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这是有责任,有风险的,在提供保价服务的同时,更应该完善理赔的机制和业务体系。否则你提供保价服务就是在自己脑袋上顶了个“甜蜜的雷”。
3、对于特殊物品的保价要求,应该健全相应的规范。以艺术品为例,一旦破损,全额赔付,不过相应地,艺术品的保价费率也需要成倍地提高!与承运艺术品时所需承担的风险相比,本案例中千分之四的保价费率显然过低。
4、企业在提供“保价”服务的同时,应当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提升企业的安全作业管理水平,有效减少货损货差率。这样才能让货主满意,企业获益!
上述观点,若有不妥,欢迎拍砖!
(物流敢言于2014年9月5日凌晨,授权第一物流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