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发展须打破四道瓶颈
2015-01-09 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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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报 樊玮华

在第二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如何弥补行业短板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资料图)

  随着社会化生产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的趋势已经转变为了整体化的竞争;与此同时,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赊销成为了交易的主流方式。当处于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为中小型企业,资金短缺导致供应链断裂时,却很难通过信贷获得传统银行的资金支持。为了维护供应链的运作,在供应链金融中,商业保理这一新兴金融模式在中国有了发展空间。然而由于经济发展与政策制定的不平衡,使商业保理这一新兴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也成为相关企业亟待思考的问题。

  瓶颈凸显

  首先,在2012年我国商业保理的试点在上海和天津启动,作为区域性的试点工程,上海和天津市政府都给予极大的支持,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与细则。但是商业保理作为跨区域性非常强的商业模式,仅有地区性规范是远远不能满足跨区域交易的需求。

  其次,我国目前的国内商业保理业务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则。尽管国际保理业务可以按照《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来进行规范,但是国内业务中的行业术语、业务流程、收费、保理合同格式等都没有制度统一的规则,这将大大限制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空间。“保理”实质上是一种债权的有效转让,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我国只能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商业保理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但是《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禁止性条款,这也就表明,若此债权是《合同法》中依法不得转让的,就不能应用商业保理这项业务,严重限缩了商业保理的可应用范围。

  再次,信用问题也一直是困扰商业保理向前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排除了与商业保理企业的共享,这不利于商业保理企业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同时,当商业保理企业同银行合作一般被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抵押,这必然会导致商业保理企业对申请保理业务的公司做更加审慎的调查,从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大量消耗。

  最后,商业保理区别于一般的银行贷款业务,它要求从事这个工作的人员必须是财会、法律等复合型人才,并且还需要有一定的业务实践经验。然而我国在人才培养这方面却尚未起步。

  弥补不足

  通过以上对于商业保理所遇到的瓶颈分析,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践,来解决现今的不足。

  第一,可以比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行业审慎标准来制定全国性、跨区域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明确从事商业保理公司成立的申请手续、业务范围和禁止性条款,同时做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甚至刑罚。

  第二,作为刚刚起步的新兴行业,行业术语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也是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可以参考国际商业保理规则来制定我国的行业规范。这样不仅可以在现有的保理业务基础上扩大商业保理的适用范围,而且还可以尽快与国际商业保理接轨。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内容应当允许与商业保理企业资源共享的同时,建立商业保理行业第三方的评价机制,使得通过商业信用规避风险成为可能。

  第四,大学里可以开设相关的课程来培养商业保理所必须的人才,或者也可以设置商业保理资格认证相应的考试。

  当我国商业保理制度完善到可以稳步、全面发展的状态时,这个行业才能名副其实地成为中国的“新金融蛋糕”。(作者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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